关于征求《广河县供水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广河县供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水源管理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六章 计量和收费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饮用水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供水工程发挥效益,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饮用水供水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用水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饮用水供水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的生活饮水和生活用水;供水,是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生活以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城乡饮用水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城乡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分散供水工程包括水窖、小电井等设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城乡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将城乡饮用水供水事业纳入发展规划,建立城乡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养护长效机制,加大对城乡饮用水供水投入,保障城乡饮用水供水工程安全运行。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经营城乡饮用水供水工程。
水务部门是供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
卫健部门负责供水工程水质监督检测及水质监测信息公告发布。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供水工程水源地的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
发改部门负责供水工程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供水工程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突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供水工程水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
电力部门负责落实供水工程电价优惠政策。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供水工程土地优惠政策及水源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处理供水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供水设施,维护供水市场秩序。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供水管理单位对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维护和检修抢修工作,协调本乡镇内的涉水矛盾纠纷处理工作。
第六条 县人饮工程管理局为供水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县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推进全县供水工程信息化、智慧化建设,协调处置供水突发事件和应急调度,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水、供水、节水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价调整等工作。
乡(镇)安全饮水管理站负责各自范围内的供水管网和附属设施日常管护及维修抢修工作。做好用水审核、查抄水表、水费收缴、供水设施及分支管网的巡查、维修,做好防毒、防盗、防火等工作,保障用水安全。负责村级专管人员、用水户、水费等运行情况的管理。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水质检测,确保供水质量。
村级专管人员负责本村所有供水设施的安全检查、运行情况信息通报、村级管网养护维修。协助乡(镇)安全饮水管理站开展查抄水表、水费收缴等工作。
用水户负责自家入户管道设施的管护、维修。
第三章 水源管理
第七条和政县大峡小牛圈沟地表水为广河县饮用水工程主要供水水源。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定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在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定,不得从事水源破坏和污染的任何活动。供水管理部门要全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水源保护,从源头上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为加强对水源、水厂等重点供水设施的监控保护,打击破坏供水设施等违法行为,供水管理单位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水、供水、节水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破坏水源地生态环境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或者与水资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2、倾倒、掩埋生活及生产垃圾、卫生废渣、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从事放牧活动;
3、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堆放废渣、设置有害化学物品仓库、设立垃圾、粪便处理点、圈养牲畜;
4、建设污染水源的项目;
5、水源上游排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6、使用炸药、毒药捕杀水生和野生动物;
7、进行其他污染水源活动。
第十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制订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保障供水安全。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一条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在全力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商业、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十二条供水管理单位保证取水口、净水厂、泵站、蓄水池、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对供水机电设备要经常保养,做到每季一小修,每年一大修,出现问题,随时检修,禁止设备带病运行。取水口、净水厂、输水管、供水主支管网、村级管网(分支管或蓄水池出口阀门井到用户入户三通前)如发生爆裂、漏损等情况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维修改造。入户管道(包括入户三通)及户内用水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如发生爆裂、漏损等情况由用户自行负责。按照以上责任主体,各自负责相应范围内造成的次生灾害损失。
第十三条供水管网上的闸阀等设备,除供水管理单位进行调压、停水、检修时动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供水水厂、泵站、水池、管道、闸阀、水表等重要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毁坏或拆除。消防部门设在自来水管网上的消防栓,委托供水单位管理、维修。除消防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不得擅自修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在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第十四条供水工程水厂生产区和预沉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等,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工程水源地、取水口、净水厂、蓄水池、泵站等供水设施严禁非工作人员靠近,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第十五条供水管理单位要确保用水户的用水需求,在水源水量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必须实行全管网供水,确保正常用水。在供水量无法满足全范围供水的情况下,进行统一调度,实行分片供水。同时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县委办、县政府办备案,通过融媒体中心、广河供水公众号、乡(村)微信群等手段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在正常供水情况下,如有下列之一者,局部或全部停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和事故;
(二)电网停电;
(三)电力线路或输配水管网有计划的检修;
(四)因工程施工、维修等无法采取应急措施确需停止供水的;
(五)新增用户的接水。
如遇前两种情况,供水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发布停水通知。如遇后三种情况,供水管理单位于停水二十四小时前用文字、电话、媒体或微信群告知用户,尽快恢复供水。需要不间断供水的特别用户,应自备蓄水设施。
第十七条供水工程施工和检修时,各有关部门、乡(镇)、村及用户应密切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和干扰。
第十八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移动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拆改(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工程损失赔偿实行先抢修、后补偿原则,经过及时抢修后优先保证通水的前提下再协商解决相关事项。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是因突发的意外事故,造成轻度损失的由所在乡镇、村和管理单位共同协商解决;造成重度损失的由所在乡镇、村和管理单位核实,提出补偿方案,必要时邀请涉事方均认可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核准,由保险公司予以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二十一条涉及和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向管理单位申报查明地下供水管网分布情况,并与管理单位商定相应保护措施,双方签定相关协议,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管理单位的指导、监督下施工。
第二十二条申请用水的单位和个人提交书面申请,经供水管理单位审批并负责安装供水设施,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整个工程的开口供水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供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水表迁移时用户提出申请,并及时交清水费,核准后按规定办理。用户要求销户时,应提交申请,交清水费并由管理单位审核,予以销户。用户需要变更名称、过户时,均应提交书面申请,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如用水户私自变更名称、过户时,新用水户应承担原用水户所欠水费及赔偿、罚款等责任。用水户因特殊原因,半年以上不用水者,到所辖管理站办理报停手续,如不报停按正常用水户收费。
第二十四条凡用水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水压的单位或个人,应自建二次供水设施,并经供水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用户户内用水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管理单位关水,并自行维修或者更换,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维修完成后通知供水管理单位恢复供水。
第二十六条政府推动供水工程管道破裂责任保险,由供水管理单位、用水户交纳保费,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管道破裂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评估后进行理赔。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水厂安全生产人员要精通业务,严守操作规程,爱护和保养各类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持设备良好运行。
第二十八条管道维修人员要熟悉区域内供水管网分布情况,定期对供水管道、阀门、水表等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巡查供水设施,发现跑、冒、滴、漏或管道堵塞要及时处理,保证管网畅通。
第二十九条乡(镇)安全饮水管理站水管员和村级专管人员负责分片管网的巡查,实行24小时服务,限时维修。水管员和专管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在全村公示,便于联系。抄表、收费人员定期按标准计收水费。
第三十条供水管理单位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年度供水目标管理责任书。对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劳任怨、兢兢业业、服务态度好、受到广大用户好评的工作人员由供水管理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违背职业道德、工作敷衍、不坚守岗位、擅自脱离岗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工作人员由供水管理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供水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设立水质化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水质的日常化验监测工作,确保供水水质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须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定期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杜绝传染病患者进入或靠近生产区。
第六章 计量和收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用户使用的水表,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或校验,由供水管理单位维修管理。
第三十三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水表检定工作,并对不能正常使用的水表及时换修。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鉴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第三十四条供水管理单位严格按发改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水费中含水资源管理费,水价标准可随着供水成本等因素的变化,由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发改部门核准后调整。
第三十五条水费实行计量收费,供水管理单位按规定向用水户征收水费,用户应以收缴水费通知单或查记吨位数为依据,按期交纳水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或拒交。
第三十六条收取的水费用于工程的管理、职工工资、支管及分支管的维修等。每年提留水费的10%建立维修基金,用于水厂、输配水主管网、调蓄水池等重大维修支出。维修基金不能满足维修支出的,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补助。维修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其使用由乡(镇)安全饮水管理站提出计划,经供水管理单位批准后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对在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盗窃、损坏供水设施的行为时应立即向供水管理单位举报,管理单位给举报的单位或个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供水管理部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绝安装水表、私自接水、窃水;
(二) 拒不交纳水费;
(三) 私自拆迁供水设施;
(四) 毁坏供水设备、设施;
(五) 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站运行;
(六) 破坏水源、污染水质;
(七) 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构)建筑物;
(八) 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九) 阻挠和干扰供水管理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或抢修;
第四十条私自拆除供水计量设施者,供水管理单位一经查出按当地居民年平均用水水平进行补缴水费,并由用水户自行恢复原有计量设施,如不补缴或不恢复计量设施,供水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四十一条 供水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视其情节,由供水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
(二)擅自改变工程用途、提高供水价格;
(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抢修、维修时未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造成经济损失;
(四)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五)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
(六)对水源水质、水量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
(七)未按时巡逻管道、未及时开展维修造成严重后果;
(八)发现问题或接到群众反映后未及时上报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供水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主要负责人须承担相应责任并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或工作人员阻碍或影响城乡饮用水供水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现针对以上管理办法,进行为期30天的意见征集,接受广大群众监督、提供意见建议。有意见建议的群众,请联系县人饮局进行反馈,联系方式如下(文字版反馈至电子邮箱)。
征集时间: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30日
联系电话:0930-5721022;13519008203
联系邮箱:463930479@qq.com
广河县人饮工程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