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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5-03-19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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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工作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结合甘肃省实
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
抽查,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的建
设工程。
本细则所称的其他建设工程,是指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
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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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收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专家对特殊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中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负责组织专家对
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进行研究
论证。
市(州)、县(市、区)工作分工由市(州)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适宜、权责清晰的原则确定。市(州)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含有特殊消防设计内容的特殊建
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
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市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跨县(市、区)行政区域
的建设工程,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全省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市(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开展消防设计审查、
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涉密项目除外),建立健全有关单
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有相应技术能力
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为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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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提供技术支持。
建设单位可委托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
开展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全过程消防技术
咨询服务。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
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备案和抽查工作中需购买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
的相关规定保障和及时支付费用,严禁向建设、设计或者施工
等单位转嫁。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消防救援机
构交流协作,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
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
图等资料。倡导采取联合会商等方式,协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和消防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改进和完善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工作。
第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辖区
内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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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
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
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应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配备相应
设施、设备。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
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
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
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
案并接受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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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
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
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
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验
收的主体另有规定的,由规定的主体负责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
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
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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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
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
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
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
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
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
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
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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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第十五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
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
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
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
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
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
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
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
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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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
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
厅、卡拉
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
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
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
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
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
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
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七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
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八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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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建设单位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按照施工图联合审查的要求,应
同步报送消防设计数字文件,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前款所称的消防设计文件,其编制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设计内容的,为特殊消防设计: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
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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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含有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除提交本细
则第十九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
料。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含有特殊消防设计内容的,设计单位应
在消防设计专篇中进行专门论证。
第二十一条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
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
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从安全
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实
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
验结论应当一致。
第二十二条
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以鼓励改善、提升,确
保不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为原则进行消防设计。既有建筑
改造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涉及消防设施改造内容进行可行性
研究评判。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消防设计文件中,应包含改造前
的消防设施情况、改造后的消防设施技术要求、既有建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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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技术可行性等研究评判内容。
已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文书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
在不改变规划使用功能(性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况下,
改善、提升消防安全水平确实存在困难,可按照建设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并应明确消防安全注意
事项;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文书或改变规划使用功能
(性质)、增加建筑面积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按照现行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第二十三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原则上应与主
体工程同步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特殊建设工程的二次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材
料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要求提交。除改变原规划批准的使用
功能、改变建筑物外立面设计方案的装饰装修工程需提交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外,其他装饰装修工程可提交原工程规划许
可文件。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
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含有特殊消防设计内容的特殊建设工程,市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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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六条
已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按
照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相关规定和消防技术
审查要求,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出具《甘
肃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施工图审查机
构应按照大型项目十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项目七个工作日的
时限,完成技术审查工作。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为合格的,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向委托部门出具《甘肃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的同时,提交审查合格并加盖机构审查
章的电子图纸及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记录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意见为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向委托部门出具《甘肃省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的同时,提交消防设
计技术审查记录表。
未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由受理的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计技术
审查可采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也
可随机选择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进行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
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应按照前款要求开展。
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是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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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单位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是
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查验。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编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编制深度要求;
(二)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消防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
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编制深度要求;
(二)除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
条文规定;
(三)除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
“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
制性条文规定;
(四)
含有特殊消防设计内容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
计技术资料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研究论
证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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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
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特殊消
防设计技术资料需组织专家评审以及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民用
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需单独组织研究论证的,专家评审
(论证)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
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结论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
说明理由,并将审查问题一次性书面告知。
第三十一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
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依照本细则重
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
专家库及专家评审
第三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甘肃省建设
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动态管理入库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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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专家库成员主要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结构、给排水、
暖通、电气、电力、石油化工、桥隧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设
计、施工、技术服务等人员组成。
第三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市(州)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后,应出
具接收凭证,并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
家评审会,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含有特殊消防设计内容的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的建筑,其
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研究论证与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合并进
行。不含有特殊消防设计内容的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的建筑,
其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研究论证参照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程
序组织。专题研究论证应聚焦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安全性、
实用性和有效性,论证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提出模棱两
可、无法实施或需要另行解释的原则性意见。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从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
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
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
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甘肃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
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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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
第三十五条
专家评审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专家选举专家组长与副组长,由专家组长主持评审会
议;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介绍项目的设计概况和特殊消防
设计的情况;
(三)评审专家对设计情况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进行质询
和提问;
(四)评审专家对申报的设计文件是否属于特殊消防设计进
行判定。若不属于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出具评判意见;
(五)评审专家针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讨论,独立
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讨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超出或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理由是
否充分;
2.设计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
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具备应用可行性等;
3.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
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理由是否充分;
4.特殊消防设计方案是否包含对两种以上方案的比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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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
成,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等消
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
5.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文件中
是否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6.火灾数值模拟的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设定是否科学。应
当进行实体试验的,实体试验内容是否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
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是否一致;
7.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
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的建筑,讨论内容除
上述六项以外,还应当进行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研究论证,讨
论采取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
(六)专家评审意见的结论应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专家组
依据评审专家独立出具的评审意见,按照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
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的标准,作出结论。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
的,应当注明;
(七)
专家组向参会人员宣读专家评审意见,并进行必要的
专家答疑。
第三十六条
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概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组织机构,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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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成员构成,参加会议的建设、设计、咨询、评估等单位;
(二)项目建设与设计概况;
(三)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内容;
(四)评审专家独立出具的评审意见及本人签字。评审意见
应有对申报设计文件是否属于特殊消防设计的评判意见。对特
殊消防设计的评审意见应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
说明理由;
(五)专家评审结论;
(六)评审专家签字;
(七)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特殊消防设计
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
评审的,评审专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甘肃省建设工
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或地方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项目,可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
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甘肃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及省内外行业知名专家参加评审。与相应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
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应当专业齐全,总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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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五人。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技术评审会议,可参照本细则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组织。专家技术审查合格意
见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批准的重要
依据。
第五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三十九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
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当对建
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
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
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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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
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查验用表,可参
照使用消防验收检验记录表(B0-B13),并作为建设单位竣工
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的附件内容。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第四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报建
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意见,消防设计变更及审查情况,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的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
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十四条
申请材料查验: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竣工验收报告中的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内容及证明文件;
(三)消防设计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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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资料的专家评审意
见、消防设计变更情况和消防设计变更的审查意见等;
(四)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以及竣工验收消防查
验资料(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第四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
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
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建筑
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
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
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
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
现场评定项目包括:
(一)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
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
防爆;安全疏散;消防电梯;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消防电
气;建筑灭火器;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
(二)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中包含的其他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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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
定的项目;
(三)以上项目所包含的子项。
各子项应包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
十七条规定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一子项的抽样数量不少于
2
处,当总数不大于
2
时,全部检查;
(二)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
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第四十七条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
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
件;
(二)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
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
误差不超过
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三)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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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能正常实现;
(四)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
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第四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或聘请建
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开展申请材料查验、消防设施检测和现场
评定,并形成结论清晰、明确的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竣工验收查验的技
术服务机构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组织的同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服务。
第四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
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要求;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
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
24
-
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说明理由,并将存在问题一次性书
面告知。
第五十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
时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按照甘肃省联合验收规定执行,消防
验收部门提出的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
出具。
第六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五十一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
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
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前款所称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指:
已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
未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由
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审查合格。
第五十二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
理。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全省其
-
25
-
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其他建设工程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
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
水平等因素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
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
第五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一般项目,建设单位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的,
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采用住建部公布的统一式样《建设工程消防验
收备案告知承诺书》。告知的内容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告知承诺书》中《行政机关告知》所规定的内容。
本细则第四十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
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
26
-
第五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消防验收备案
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
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般项目建设单位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的,若
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告知承诺书符合要求,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
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备案抽查工作推
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
查人员。
第五十七条
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比例:
重点项目中,人员密集场所
30%;建筑高度
24
米至
50
米的公共
建筑、建筑高度
27
米至
54
米的住宅建筑
20%;其他工程
10%。
一般项目
5%。
法申
验收
其他
工程
比例
100%。
第五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
象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
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备案抽查的现场
-
27
-
检查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国家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
前款所称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确定之日
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
设单位,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
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
设工程。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
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
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进行
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
-
28
-
抽查的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
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八章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
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的文
书式样,使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和式样。
第六十四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
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
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
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物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执行中,国家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
-
29
-
建设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25
1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附件:1.相关解释说明
2.甘肃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
3.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记录汇总表
(A.1)
4.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情况记录表
(A.2)
5.甘肃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报送表
(A.3)
6.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材料查验记录表
(B.0)
7.验收检查记录表(B.1-B.13)
-
30
-
附件
1
相关解释、说明
1、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
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
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
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
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
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
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3、劳动密集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主要指单一建筑任一生
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
200
人,或
同一时间生产人数超过
30
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
20
平方米,
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
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4、本细则第十五条中的“总建筑面积”,是指同一次申报
时,该条中同一项所列功能场所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建筑面积
的总和(含地下室):
-
31
-
(1)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
本条规定的同一项的,其建筑面积应当叠加计算;
(2)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
本条规定的同一项,但属于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建设单位,且场
所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
时的楼板分隔并具备独立疏散条件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
算;
(3)同一单体建筑物内的多个功能场所分属本条规定的不
同项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4)本条规定的同一项功能场所分布在不同单体建筑物内
的,不同单体的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本细则第十五条中第(一)、(四)、(五)、(六)
项中的建筑面积适用于本项中所有示例类型。
6、城市隧道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市政、公路隧
道。
7、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按照住建部的解释及甘肃省相
关规定,明确如下:
(1)单机容量
300MW
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
600MW
及以上的
大型火力发电厂;
(2)装机容量
300MW
及以上且水库总库容
1
亿
m
³
及以上的
-
32
-
水电枢纽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
(3)电压等级
330KV
及以上的变配电站。
8、国家机关办公楼:按照住建部的解释,国家机关办公楼
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
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
9、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
电视楼、档案楼:按照住建部的解释,电力调度楼、电信楼、
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是电力调度、
电信、邮政、防灾指挥调度、广播电视、档案等的办公用房。
-
33
-
附件
2
甘肃省特殊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
 
号:
 
工程名称:
 
审查单位:
 
期:
-
34
-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程地址
工程类别
□新建
□扩建
□改建(□装饰装修
□改变用途
□建筑保温)
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明文件
(依法需办理
的)
临时性建筑批
准文号(依法
需办理的)
特殊消防设计
□情形一
□情形二
□情形三
□否
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建筑采
取加强性消防
设计措施
□是
□否
特殊建设
工程情形
□(一)□(二)□(三)
□(四)
□(五)
□(六)
□(七)□(八)□(九)
(十)
□(十一)
□(十二)
单位类别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
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专业
姓名
技术职称/
注册执业资格
专业
姓名
技术职称/
注册执业资格
审查单位
工程概况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类型、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形式、功能、防火分类、耐火等级等内容,
有地下室的按地上、地下部分分别描述)
城市隧道工程(工程规模、长度、防火设计等内容)
其他:
□装饰装修
装修部位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
35
-
装修面积(m
2
装修工程所在层数
□改变用途
使用性质
原有用途
□建筑保温
材料类别
□A
□B1
B2
保温所在层数
保温部位
保温材料
消防设施
及其他
□室内消火栓系统
□室外消火栓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其他灭火系统
□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应急照明
□防烟排烟系统
□消防电梯
□灭火器
□其他:
其他提交的材料或需要说明的情况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经审查,该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以下要求,技术审查合格。
□1、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
□2、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3、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
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4、含有特殊消防设计内容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
织的专家评审;
□5、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的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
或:
经审查,该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不符合以下要求,技术审查不合格。
□1、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
□2、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审查出违反强制性条文
条);
□3、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
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审查出违反此类非强制性条文
条);
□4、含有特殊消防设计内容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未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组织的专家评审;
-
36
-
□5、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未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或论
证未通过。
审查单位签章
审查专用章
审查机构行政章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审查人员
专业
姓名
本人签名
专业
姓名
本人签名
说明:
1、本意见书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式。
2、表中特殊建设工程情形,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8
号)第
十四条(一)至(十二)规定,选填序号。
3、本表中特殊消防设计,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8
号)第十
 
 
 
 
 
 
 
 
 
 
 
 
 
 
 
 
 
 
 
 
 
 
 
 
 
 
 
 
 
 
 
 
 
 
 
 
 
 
 
 
 
 
七条规定的情形(一)(二)(三)进行选择。
-
37
-
附件
3
A.1
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记录汇总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新建
□扩建
□改建(□装饰装修
□改变用途
□建筑保温)
建设单位
建筑面积(m
2
设计单位
建筑层数高度
(层/m)
特殊建设
工程情形
特殊消防设计
□情形一
□情形二
□情形三
□否
序号
审查内容
是否包含
此项
审查意见
(合格/不合格)
审查人
1
工程设计依据
2
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要求情况
3
总平面
4
建筑和结构
5
建筑电气
6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8
 
 
 
 
 
 
 
 
 
 
 
 
 
 
 
 
 
 
 
 
 
 
 
 
 
 
热能动力
注:本表审查内容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设定
-
38
-
附件
4
A.2
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情况记录表
工程名称:
编号:
是否符合设计
文件深度要求
违反强制性条文问题
违反“严禁”、“必须”、“应”、“不应”、
“不得”一般性条文问题
是否
合格
审查人员
1.总平面
1.1
场地四邻及规划红线执行情况
1.2
防火间距
1.3
消防车道或通道
1.4
消防车登高面及操作场地
1.5.救援场地和入口
2.建筑和结构
2.1
建筑类别和规模、使用功能
2.2
建筑耐火等级
2.3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2.4
建筑平面布置
2.5
建筑层数和防火分区
2.6
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
2.7
特殊场所
2.8
 
 
 
 
 
 
 
 
 
 
 
 
 
 
 
 
 
 
 
 
 
 
 
墙体构造
-
39
-
A.2
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情况记录表(续表
1)
是否符合设计
文件深度要求
违反强制性条文问题
违反“严禁”、“必须”、“应”、“不应”、
“不得”一般性条文问题
是否
合格
审查人员
2.建筑和结构
2.9
竖向井道构造
2.10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2.11
建筑保温、建筑幕墙的防火构造
2.12
天桥、栈桥和管沟
2.13
安全出口(含疏散楼梯)
2.14
疏散楼梯和疏散门的设置
2.15
疏散距离和疏散走道
2.16
装修工程的平面布置
2.17
建筑外墙装修
2.18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2.19
室内装修对消防设施和疏散设施
的影响
2.20
避难层(间)
2.21
消防电梯
2.22
 
 
 
 
 
 
 
 
 
 
 
 
 
 
 
 
 
 
 
 
 
 
 
 
直升机停机坪
-
40
-
A.2
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情况记录表(续表
2)
是否符合设计
文件深度要求
违反强制性条文问题
违反“严禁”、“必须”、“应”、“不应”、
“不得”一般性条文问题
是否
合格
审查人员
3.建筑电气
3.1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
3.2
消防电源
3.3
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
3.4
电气防火措施
3.5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3.6
防火门监控系统
3.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消防给水
和灭火设施
4.1
消防水源
4.2
室外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4.3
室内消火栓系统
4.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5
气体灭火系统
4.6
 
 
 
 
 
 
 
 
 
 
 
 
 
 
 
 
 
 
 
 
 
 
 
其他灭火设施
-
41
-
A.2
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情况记录表(续表
3)
是否符合设计
文件深度要求
违反强制性条文问题
违反“严禁”、“必须”、“应”、“不应”、
“不得”一般性条文问题
是否
合格
审查人员
5.供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
5.1
防烟系统及其设施
5.2
排烟系统及其设施
5.3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
防爆
6.热能动力
6.1
锅炉房
6.2
涉及可燃气体的站房
6.3
可燃气体、液体的防火措施
6.4
可燃气体、液体的防爆措施
6.5
管道防火封堵措施
注:特殊场所是指民用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锅炉房、空调机房、厨房、手术室、以及总控制室、员工宿舍、
 
 
 
 
 
 
 
 
 
 
 
 
 
 
 
 
 
 
 
办公室、休息室等场所。
-
42
-
附件
5
A.3
甘肃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报送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新建
□扩建
□改建(□装饰装修
□改变用途□建筑保温)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消防设计审查
受理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特殊建设
工程情形
建筑面积
(m
2
特殊
消防设计
□情形一
□情形二
□情形三
建筑层数
高度
(层/m)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内容)
要求份数
提供份数
是否齐全
1
特殊消防必要性论证报告。
情形一:应当说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设
计内容和理由;
情形二:应当说明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情形三:应当说明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规划中规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等,确
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内容和理由。
1
2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情形一、二、三)
应当提交两种以上方案的综合分析比选报告,特殊消防设计
方案说明,以及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
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或者历史建筑、历史
文化街区保护利用不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等内容的消防设计图纸。
1
 
 
 
 
 
 
 
 
 
 
 
 
 
 
 
 
 
 
 
 
-
43
-
3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情形一、二、三)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如实反映工程场地、环境条件、建筑
空间特性和使用人员特性,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
真实模拟火灾发生发展、烟气运动、建筑结构受火、消防系
统运行和人员疏散情况,评估不同使用场景下消防设计实效
和人员疏散保障能力,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合理可行
性。
1
4
实体试验验证报告。(情形一、二、三)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且是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
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
内容。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验证特殊消防设计方
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评估火灾对建筑物、使用人员、外部
环境的影响,试验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1
5
应用实例。
情形一:应提交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内容,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
情形二:应提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
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
等;
情形三:应提交国内或者国外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
利用类似工程情况报告。
2
个或
2
个以上
6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说明。(情形二)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
用新材料的,应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
(包括性能参数等)
1
7
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的,应提交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
技术标准相应的中文文本。(情形一、二、三)
1
8
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的民用建筑,应当说明在符合国家工程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切实增强建筑火灾时
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情形一)
1
9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情形一、二、三)
 
 
 
 
 
 
 
 
 
 
 
 
 
 
1
-
44
-
报送部门意见
经我局审核,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含有(□情形一
□情形二
□情形三)的特殊消防设
计内容,现报送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
报送部门:(公章)
主办人:
联系方式:
报送日期:
接收部门意见
 
接收编号:甘建消特设审[ 202X ]
 
 
经对报送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核对,提出以下第
项意见:
□1.该项目报送资料齐全,同意接收。将在材料接收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请
你局通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2.该项目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同意接收。请补充以下资料后报送:
1.
省住建厅接收部门:
主办人:
办理日期:
联系方式:
说明:
1.表中特殊建设工程情形,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8
号)
第十四条(一)至(十二)规定,选填序号;
2.表中特殊消防设计,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8
号)第
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一)(二)(三)进行选择;
3.材料接收的,接收部门填写接收编号;
4.本表一式两份,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填报,省住建厅接收部门加注办理意见
 
 
 
 
 
 
 
 
后,省、市(州)办理部门各存一份。
-
45
-
附件
6
B.0
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材料查验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新建
□扩建
□改建(□装饰装
□改变用途
□建筑保温)
建设单位
建筑面积(m
2
施工单位
建筑层数高度
(层/m)
查验项目
查验内容
查验意见
(符合/不符合)
查验人
1.工程竣工
验收报告内
容完备情况
1.1
含有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内容,报告编
制符合相关规定
1.2
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1.3
消防设计变更及审查情况
1.4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资料的专家评审意见
1.5
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查验情况
1.6
完整的消防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查验
情况
1.7
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
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的查验情况
1.8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
格的查验情况
2.涉及消防
的建设工程
竣工图纸与
经审查合格
消防设计文
件相符情况
2.1
竣工图完整情况
2.2
竣工图与经审查合格消防设计文件的符合情况
(含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变更)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材料查验结果:
□符合
□不符合
申请材料查验负责人(签名):
 
 
 
 
 
 
 
 
 
 
 
 
 
 
 
 
 
 
 
 
 
-
46
-
附件
7
B.1
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基本情况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现场检查日期
建设单位
受理/备案凭证文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程类别
□新建
□扩建
□改建(□装饰装修
□改变用途
□建筑保温)
使用性质
火灾危险性
建筑面积(m
2
占地面积(m
2
建筑高度(m)
层数
单项名称
评定结论
单项名称
评定结论
消防验收人员(签名):
□1.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11.消火栓系统
□2.总平面布局
□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平面布置
□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
建筑外墙装饰
14.
风、空调系统防火
□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15.消防电气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意见:
□合格
□不合格: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负责人(签名):
□6.防火分隔
□16.建筑灭火器
□7.防烟分隔
□17.泡沫灭火系统
□8.防爆
□18.气体灭火系统
□9.安全疏散
□19.其他:
 
 
 
 
 
 
 
 
 
 
 
 
 
 
 
 
 
 
 
 
 
 
 
 
 
 
 
 
 
 
 
 
□10.消防电梯
-
47
-
B.2
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验收检查记录表
单项
名称
子项名称
内容和方法
要求
验收检查情况
子项评定
是否合格
单项
评定
1.建筑类
耐火等
1.1
建筑类别
核对建筑的规模(面积、高度、层数)和性质,查阅相应资料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
防设计文件要求
1.2
耐火等级
核对建筑耐火等级,查阅相应资料,查看建筑主要构件燃烧性能
和耐火极限
查阅相应资料,查看钢结构件防火处理
2.总平面
布局
2.1
防火间距
测量消防设计文件中有要求的防火间距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
防设计文件要求
2.2
消防车道
查看设置位置,车道的净宽、净高、转弯半径、树木等障碍物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
防设计文件要求,且严
禁擅自改变用途或被占
用,应便于使用
查看设置形式,坡度、承载力、回车场等
2.3
消防车登高面
查看登高面的设置,是否有影响登高救援的裙房,首层是否设置
楼梯出口,登高面上各楼层消防救援口的设置
2.4
消防车登高操
作场地
查看设置的长度、宽度、坡度、承载力,是否有影响登高救援的
树木,架空管线等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
防设计文件要求
3.平面布
3.1
消防控制室
查看设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出口,测试应急照明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
防设计文件要求
查看管道布置、防淹措施
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
线路及管路穿越
3.2
消防水泵房
查看设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出口,测试应急照明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
防设计文件要求
查看防淹措施
3.3
民用建筑中其
他特殊场所
查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锅炉房,厨房、手
术室等设备用房设置位置、防火分隔
3.4
工业建筑中其
他特殊场所
查看高危火灾危险性部位、中间仓库以及总控制室、员工宿舍、
 
 
 
 
 
 
 
 
 
 
 
 
 
 
 
 
 
 
 
 
 
 
 
 
 
 
 
 
 
 
 
办公室、休息室等场所的设置位置、防火分隔
 
 
消防验收人员:
 
 
-
48
-
B.3
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建筑装修防火验收检查记录表
单项
名称
子项名称
内容和方法
要求
检查部位
检查
数量
验收检查情况
子项评定
是否合格
单项
评定
4.
建筑外
墙、屋面
保温和建
筑外墙装
4.1
建筑外墙和
屋面保温
核查建筑的外墙及屋面保温系统的
设置位置、设置形式,查阅报告,核
对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
设计文件要求
4.2
建筑外墙装饰
查阅有关防火性能的证明文件
5.建筑内
部装修防
5.1
装修情况
现场核对装修范围、使用功能
5.2
纺织织物
查看有关防火性能的证明文件、施工
记录
5.3
木质材料
5.4
高分子合成材料
5.5
复合材料
5.6
其他材料
5.7
电气安装与装修
查看用电装置发热情况和周围材料
的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热、散热措施
5.8
对消防设施影响
查看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
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功能
5.9
对疏散设施影响
查看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
数量、测量疏散宽度
不妨碍疏散走道的正常使
用,不应减少安全出口、
疏散出口或疏散走道的设
 
 
 
 
 
 
 
 
 
 
 
 
 
 
 
 
 
 
 
 
 
 
 
 
 
 
 
 
 
 
 
计疏散所需净宽度和数量
 
 
消防验收人员:
 
 
-
49
-
B.4
防火分隔、防烟分隔、防爆验收检查记录表
单项
名称
子项名称
内容和方法
要求
检查部位
检查
数量
验收检查情况
子项评定
是否合格
单项
评定
6.防火分
6.1
防火分区
核对防火分区的位置、形式及完整性
符合消防技术
标准和消防设
计文件要求
6.2
防火墙
查看设置位置及方式,查看防火封堵情况
核查墙的燃烧性能
6.3
防火卷帘
查看设置类型、位置和防火封堵严密性,测试手动、
自动控制功能,抽查防火卷帘,并核对其证明文件
6.4
防火门、窗
查看设置位置、类型、开启方式,核对设置数量,
检查安装质量
测试常闭防火门的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窗的联
动控制功能
抽查防火门、防火窗、闭门器、防火玻璃等,并核
对其证明文件
6.5
竖向管道井
查看设置位置和检查门的设置
查看井壁的耐火极限、防火封堵严密性
6.6
其他有防火分隔要
求的部位
查看窗间墙、窗槛墙、玻璃幕墙、防火墙两侧及转
角处洞口等的设置、分隔设施和防火封堵
7.防烟分
7.1
防烟分区
核对防烟分区的设置位置、形式及完整性
符合消防技术
标准和消防设
计文件要求
7.2
分隔设施
查看防烟分隔材料燃烧性能,测试活动挡烟垂壁的
下垂功能
8.防爆
8.1
泄压设施
查看泄压设施的设置,核对泄压口面积、泄压形式
符合消防技术
标准和消防设
计文件要求
核对泄压口面积、泄压形式
8.2
防静电、防积聚、
防流散等措施
 
 
 
 
 
 
 
 
 
 
 
 
 
 
 
 
 
 
 
 
 
 
 
 
 
 
 
 
 
 
 
 
 
 
 
 
 
 
 
 
 
 
 
 
查看设置形式
 
 
消防验收人员:
 
 
-
50
-
B.5
安全疏散、消防电梯验收检查记录表
单项
名称
子项名称
内容和方法
要求
检查部位
检查
数量
验收检查情况
子项评定
是否合格
单项
评定
9.安全疏
9.1
安全出
查看设置形式、位置和数量
符合消防技术标
准和消防设计文
件要求
查看疏散楼梯间、前室的防烟措施
查看管道穿越疏散楼梯间、前室处及门窗洞口防火
分隔设置情况
查看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的防火
分隔
测量疏散宽度、建筑疏散距离、前室面积
9.2
疏散门
查看疏散门的设置位置、形式和开启方向
测量疏散宽度
测试逃生门锁装置
9.3
疏散走
查看设置位置
查看排烟条件
测量疏散宽度、疏散距离
9.4
避难层
(间)
查看设置位置、形式、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
测量有效避难面积
查看防烟条件
查看疏散楼梯间、消防电梯设置
9.5
消防应
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标志
查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置。
(集中控制型/非集中控制型)
符合消防技术标
准和消防设计文
件要求与消防产
品市场准入证明
文件一致
查看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
查看灯具配电线路、系统通信线路布线及线缆种
 
 
 
 
 
 
 
 
 
 
 
 
 
 
 
 
 
 
 
 
 
 
 
 
 
 
 
 
 
 
 
 
 
 
 
 
 
 
 
 
 
 
 
 
 
 
 
 
 
 
 
 
 
 
 
 
 
类、敷设方式、管路和槽盒的材质
-
51
-
B.5
安全疏散、消防电梯验收检查记录表(续)
单项
名称
子项名称
内容和方法
要求
检查部位
检查
数量
验收检查情况
子项评定
是否合格
单项
评定
9.
9.5
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标志
查看灯具类别、型号、数量、安装位置、间距
符合
消防
技术
标准
和消
防设
计文
件要
与消
防产
品市
场准
入证明文件一致
查看设置场所,测试应急功能及照明
查看特殊场所设置的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
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抽查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消防安全标志,
并核对其证明文件
10.
电梯
10.1
消防电
查看设置位置、数量
符合
消防
技术
标准
和消
防设
计文
件要
查看前室门的设置形式,测量前室的面积,短边
长度
查看井壁及机房的耐火性能和防火构造等,测试
消防电梯的联动功能
查看消防电梯载重量、电梯井的防水排水,测试
消防电梯的速度、专用对讲电话和专用操作按钮
查看轿箱内装修材料
 
 
 
 
 
 
 
 
 
 
 
 
 
 
 
 
 
 
 
 
 
 
 
 
 
 
 
应为不燃材料
 
 
消防验收人员:
 
 
-
52
-
B.6
消火栓系统验收检查记录表
单项
名称
子项名称
内容和方法
要求
检查部位
检查
数量
验收检查情况
子项评定
是否合格
单项
评定
11.消火栓
系统
11.1
供水水
查看天然水源的水量、水质、枯水期技术措施、
消防车取水高度、取水设施(码头、消防车道)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
设计文件要求
查验市政供水的进水管数量、管径、供水能力
11.2
消防水
查看设置位置、水位显示与报警装置
核对有效容量、溢泄水装置、通气管
11.3
消防水
查看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
上的泄压阀、水锤消除设施、截止阀、信号阀等
的规格、型号、数量,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
阀状态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
设计文件要求,吸水管、出
水管上的控制阀锁定在常
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识
查看吸水方式
自灌式引水或其他可靠的
引水措施
测试水泵手动和自动启停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
设计文件要求
测试主、备电源切换和主、备泵启动、故障切换
查看消防水泵启动控制装置
测试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
抽查消防泵组
11.4
消防给
水设备
查看气压罐的调节容量,稳压泵的规格、型号数
量,管网连接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
设计文件要求
测试稳压泵的稳压功能
抽查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增压稳压给水设备等
11.5
消防水
查看设置位置、水位显示与报警装置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
设计文件要求
核对有效容量
 
 
 
 
 
 
 
 
 
 
 
 
 
 
 
 
 
 
 
 
 
 
 
 
 
 
 
 
 
 
 
 
 
 
 
 
 
 
 
 
 
 
 
 
 
 
 
 
 
查看确保水量的措施,管网连接
-
53
-
B.6
消火栓系统验收检查记录表(续)
单项
名称
子项名称
内容和方法
要求
检查部位
检查
数量
验收检查情况
子项评定
是否合格
单项
评定
11.消火栓
系统
11.6
管网
核实管网结构形式、供水方式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
设计文件要求
查看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
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
查看管网组件:闸阀、球阀、蝶阀、电磁
阀、截止阀、减压孔板、减压阀、柔性接
头、排水管、泄压阀的设置
11.7
室外消
火栓及取水
查看数量、设置位置、标识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
设计文件要求
测试压力、流量
消防车取水口
抽查室外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枪等
11.8
室内消
火栓
查看同层设置数量、间距、位置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
设计文件要求
查看消火栓规格、型号
查看栓口设置
查看标识、消火栓箱组件
抽查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枪、消
防软管卷盘等
11.9
水泵结
合器
抽查水泵结合器,查看数量、设置位置、
标识,测试充水情况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
设计文件要求
11.10
功能
测试压力、流量(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
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流量、压力符合消防技术
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测试压力开关或流量开关自动启泵功能
应能启动水泵,水泵不能
自动停止
测试控制室直接启动消防水泵功能
应能启动水泵,有反馈信
 
 
 
 
 
 
 
 
 
 
 
 
 
 
 
 
 
 
 
 
 
 
 
 
 
 
 
 
 
 
 
 
 
 
 
 
 
 
 
 
 
 
 
 
 
号显示
 
 
消防验收人员:
 
 
-
54
-
B.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验收检查记录表
单项
名称
子项名称
内容和方法
要求
检查部位
检查
数量
验收检查情况
子项评定
是否合格
单项
评定
12.自动喷
水灭火系
12.1
供水水
查看天然水源的水量、水质、枯水期技术措施、消
防车取水高度、取水设施(码头、消防车道)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
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查验市政供水的进水管数量、管径、供水能力
12.2
消防水
查看设置位置、水位显示与报警装置
核对有效容量、溢泄水装置、通气管
12.3
消防水
查看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
的泄压阀、水锤消除设施、截止阀、信号阀等的规
格、型号、数量,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状态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
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吸
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
阀所在常开位置,并有
明显标志
查看吸水方式
自灌式引水或其他可
靠的引水措施
测试水泵启停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
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测试主、备电源切换和主、备泵启动、故障切换
抽查消防泵组
查看消防水泵启动控制装置
测试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
12.4
气压给
水设备
查看气压罐的调节容量,稳压泵的规格、型号数量,
管网连接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
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测试稳压泵的稳压功能
布置抽查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增压稳压给水设备等
12.5
消防水
查看设置位置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
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核对容量
查看补水措施
 
 
 
 
 
 
 
 
 
 
 
 
 
 
 
 
 
 
 
 
 
 
 
 
 
 
 
 
 
 
 
 
 
 
 
 
 
 
 
 
 
 
 
 
 
 
 
 
 
 
 
 
 
查看确保水量的措施,管网连接
-
55
-
B.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验收检查记录表(续
1)
单项
名称
子项名称
内容和方法
要求
检查部位
检查
数量
验收检查情况
子项评定
是否合格
单项
评定
12.自动
喷水灭
火系统
12.6
报警
阀组
查看设置位置及组件
位置正确,组件齐全并符合产品要求
测试系统流量、压力
系统流量、压力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
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查看水力警铃设置是否在有人值守位置,测
试水力警铃喷嘴压力及警铃声强
位置正确,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及警
铃声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测试雨淋阀
打开手动试水阀或电磁阀,雨淋阀组
动作可靠
查看控制阀状态
锁定在常开位置
测试压力开关动作后,消防水泵及联动设备
的启动,信号反馈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
排水设施设置情况
房间内装有便于使用的排水设施
抽查报警阀,并核对其证明文件
与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一致
12.7
管网
核实管网结构形式、供水方式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
查看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
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
查看管网排水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
查看系统中的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排气阀
查看管网组件:闸阀、单向阀、电磁阀、信
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
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泄压阀等的设置
测试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
查看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设置的支
架、吊架和防晃支架
抽查消防闸阀、球阀、蝶阀、电磁阀、截止
阀、信号阀、单向阀、水流指示器、末端试
 
 
 
 
 
 
 
 
 
 
 
 
 
 
 
 
 
 
 
 
 
 
 
 
 
 
 
 
 
 
 
 
 
 
 
 
水装置等等,并核对其证明文件
-
56
-
B.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验收检查记录表(续
2)
单项
名称
子项名称
内容和方法
要求
检查部位
检查
数量
验收检查情况
子项评定
是否合格
单项
评定
12.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
12.8
喷头
查看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公称
动作温度、响应指数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查看喷头安装间距、喷头与楼板、
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
查看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和有冰
冻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
采取防护措施
查看有碰撞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
应加设防护罩
查看备用喷头
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备用品,其
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
1%,且每种备
用喷头不应少于
10
抽查喷头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12.9
结合器
抽查水泵结合器,查看数量,设置
位置、标识,测试充水情况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12.10
统功能
测试报警阀、水力警铃动作情况
报警阀动作、水力警铃应鸣响
测试水流指示器动作情况
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测试压力开关动作情况
打开试水阀放水,压力开关应动作,并
有反馈信号显示
测试雨淋阀动作情况
电磁阀打开,雨淋阀应开启,并应有反
馈信号显示
测试消防水泵的远程手动、压力开
关连锁启动情况
启动消防水泵,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测试干式系统加速器动作情况
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测试其他联动控制设备情况
 
 
消防验收人员:
 
 
-
57
-
B.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检查记录表
单项
名称
子项名称
内容和方法
要求
检查部位
检查
数量
验收检查情况
子项评定
是否合格
单项
评定
13.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
13.1
系统形式
查看系统的设置形式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
设计文件要求
13.2
火灾探测
测试其报警功能
查看设置位置
查看规格、选型、,短路隔离器的设置
核对同区域数量
抽查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手
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并核
对其证明文件
与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
文件一致
13.3
消防通讯
测试消防电话通话功能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
设计文件要求
查看消防电话设置位置、核对数量
测试外线电话
抽查消防电话,并核对其证明文件
与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
文件一致
13.4
布线
查看线缆选型、敷设方式及相关防火保
护措施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
设计文件要求
13.5
应急广播
及报警装置
功能实验
查看设置位置、核对同区域数量
抽查消防应急广播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并核对其证明文件
与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
 
 
 
 
 
 
 
 
 
 
 
 
 
 
 
 
 
 
 
 
 
 
 
 
 
 
 
 
 
 
 
 
 
 
 
 
 
 
文件一致
-
58
-
B.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检查记录表(续)
单项
名称
子项名称
内容和方法
要求
检查部位
检查
数量
验收检查情况
子项评定
是否合格
单项
评定
13.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
13.6
火灾报警
控制器、联动
设备及消防
控制室图形
显示装置
查看设备选型、规格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
件要求
查看设备布置
查看设备的打印、显示、声报警、
光报警功能
查看对相关设备联动控制功能
消防电源及主、备切换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
件要求,自动切换功能正常
消防电源监控器的安装
抽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报警
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
置、火灾显示盘、消防电气控制
装置、消防电动装置、消防设备
应急电源等,并核对其证明文件
与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一
13.7
系统功能
故障报警
显示位置准确,有声光、光报警
并打印
探测器报警、手动报警
显示位置准确,有声光、光报警
并打印,启动相关联动设备,有
反馈信号
测试设备联动控制功能
联动逻辑关系和联动执行情况符
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
 
 
 
 
 
 
 
 
 
 
 
 
 
 
 
 
 
 
 
 
 
 
 
 
 
 
 
 
 
 
 
 
要求
 
 
消防验收人员:
 
 
-
59
-
B.9
防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验收检查记录表
单项
名称
子项名称
内容和方法
要求
检查部位
检查
数量
验收检查情况
子项评定
是否合格
单项
评定
14.防排烟
系统及通
风、空调系
统防火
14.1
系统设置
查看系统的设置形式
符合消防技
术标准和消防
设计文件要求
14.2
自然排烟
查看设置位置
查看外窗开启方式,测量有效开启面积
14.3
正压送风
查看设置位置、数量、形式
电动、手动开启和复位
14.4
排烟风机
查看设置位置和数量
查看种类、规格、型号
查看排烟风机
查看供电情况
有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正常
测试功能
启动控制正
常,有信号反
馈,复位正常
14.5
管道
管道布置、材质及保温材料
符合消防技
术标准和消防
设计文件要求
14.6
防火阀
排烟防火阀
查看位置设置、型号
查验同层设置数量
抽查防火阀、排烟防火阀
测试功能
关闭和复位正常
14.7
系统功能
测试远程直接启动风机
正常启动,并有反馈信号
测试风机的联动启动、电动防火阀,电
动排烟窗,排烟、送风口的联动功能
动作正确
联动测试,查看风口气流方向,实测风
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余压
符合消防技
术标准和消防
设计文件要求
 
 
 
 
 
 
 
 
 
 
 
 
 
 
 
 
 
 
 
 
 
 
 
 
 
 
 
 
 
 
 
 
 
 
 
 
 
 
 
 
 
 
 
 
 
 
 
 
 
 
 
测试风口、防火阀、排烟窗等信号反馈
 
 
消防验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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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B.10
消防电气验收检查记录表
单项
名称
子项名称
内容和方法
要求
验收检查情况
子项评定
是否合格
单项
评定
15.消防电
15.1
消防电源
查看消防负荷等级、供电形式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
设计文件要求
15.2
备用发电机
查验备用发电机规格、型号及功率
查看设置位置及燃料配备
测试应急启动发电机
启动时间符合消防技术标
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且
运行正常
15.3
柴油发电机房
查看设置位置、耐火等级、防火分隔、疏散门等
建筑防火要求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
设计文件要求
测试应急照明
正常照度
查看储油间的设置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
设计文件要求
15.4
变配电房
查看设置位置、耐火等级、防火分隔、疏散门等
建筑防火要求
测试应急照明
正常照度
15.5
其他备用电源
EPS
UPS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
设计文件要求
15.6
消防配电
查看消防用电设备是否设置专用供电回路
查看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及末端切换装置及
断路器设置
查看配电线路敷设及防护措施
15.7
用电设施
查看架空线路与保护对象的间距
开关、灯具等装置的发热情况和隔热、散热措施
15.8
电气火灾
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抽查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电气防火监控设备,
 
 
 
 
 
 
 
 
 
 
 
 
 
 
 
 
 
 
 
 
 
 
 
 
 
 
 
 
 
 
 
 
 
 
 
 
 
并核对其证明文件
 
 
消防验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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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B.11
建筑灭火器验收检查记录表
单项
名称
子项名称
内容和方法
要求
检查部位
检查
数量
验收检查情况
子项评定
是否合格
单项
评定
16.建筑灭
火器
16.1
配置
查看灭火器类型、规格、灭火
级别和配置数量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
要求
抽查灭火器,并核对其证明文
与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一致
16.2
布置
测量灭火器设置点距离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
要求
查看灭火器设置点位置、摆放
和使用环境
 
 
 
 
 
 
 
 
 
 
 
 
 
 
 
 
 
 
 
 
查看设置点的设置数量
 
 
消防验收人员:
 
 
-
62
-
B.12
泡沫、气体灭火系统验收检查记录表
单项
名称
子项名称
内容和方法
要求
检查部位
检查
数量
验收检查情况
子项评定
是否合格
单项
评定
17.泡沫灭
火系统
17.1
泡沫灭
系统防护区
查看保护对象的设置位置、性质、环境温度、核对系统选型
符合消防技术标
准和消防设计文
件要求
17.2
泡沫储罐
设置位置
查验泡沫灭火剂种类和数量
抽查泡沫灭火剂
17.3
泡沫比
混合,泡沫发
生装置
查看其规格,型号
查看设置位置及安装
抽查泡沫灭火设备
17.4
系统功能
查验喷泡沫试验记录,核对中、低倍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混合
液的混合比和发泡倍数
查验喷泡沫试验记录,核对中、低倍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混合
液的混合比和泡沫供给速率
18.气体灭
火系统
18.1
防护区
查看保护对象设置位置、划分、用途、环境温度、通风及可
燃物种类
符合消防技术标
准和消防设计文
件要求
估算防护区几何尺寸、开口面积
查看防护区围护结构耐压、耐火极限和门窗自行关闭情况
查看疏散通道、标识和应急照明
查看出入口处声光警报装置设置和安全标志
查看排气或泄压装置设置
查看专用呼吸器具配备
18.2
储存装
查看设置位置
查看通道、应急照明设置
查看其它安全措施
18.3
灭火剂
存装置
查看储存容器数量、型号、规格、位置、固定方式、标志
查验灭火剂充装量、压力、备用量
 
 
 
 
 
 
 
 
 
 
 
 
 
 
 
 
 
 
 
 
 
 
 
 
 
 
 
 
 
 
 
 
 
 
 
 
 
 
 
 
 
 
 
 
 
 
 
 
 
 
 
 
 
 
 
 
 
 
 
 
 
 
 
 
 
 
 
 
 
抽查气体灭火剂
 
 
消防验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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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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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
其他消防设施验收检查记录表
单项
名称
子项名称
内容和方法
要求
检查部位
验收检查
情况
单项评定
19.其他
19.1******
 
 
 
 
 
 
 
 
 
 
 
 
 
 
 
 
 
 
 
 
 
 
 
 
 
 
 
 
 
 
 
 
 
 
 
 
 
 
 
 
 
 
 
 
 
 
 
 
 
 
 
 
 
 
 
 
 
 
 
 
 
 
 
 
 
 
 
 
 
 
 
 
 
 
 
 
 
 
 
 
 
 
 
 
 
 
 
 
 
 
 
19.2******
 
 
消防验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