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广罚字〔2025〕2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广罚字〔2025〕2号
邓**:
身份证号:622****
地 址: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三甲集镇**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对你负责经营的广河县**煤炭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11月15日,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负责经营的广河县**煤炭厂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发现该销售点在人行道上堆放煤炭,卷帘长期处于敞开状态,未密闭贮存、超出人行道堆放的煤炭未设置围挡,装卸煤炭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对周边群众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听资料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广罚告字〔2024〕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截至目前,你单位未陈述和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经甘肃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认定和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