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生育友好医院建设实施方案(2025-2030年)》的通知

来源: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5-03-24 10:36
字号:
收藏

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生育友好医院建设实施方案(2025-2030年)》的通知

甘卫妇幼发〔2025〕22号

市州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医保局、中医药局,兰州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经发局、财政局、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委(局)属委(局)管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推进生育友好医院建设的意见》(国卫办妇幼发〔2024〕31号),全面推动我省生育友好医院建设,我委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甘肃省推进生育友好医院建设实施方案(2025-203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5年3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甘肃省推进生育友好医院建设实施方案(2025-2030年)

为全面推进生育友好医院建设,努力让广大育龄妇女孕得优、生得安、育得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高质量发展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进生育友好医院建设,促进生育医疗保健服务更加优质规范,环境设施更加舒适温馨,诊疗流程更加便捷高效,显著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建设范围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三、建设目标

积极引导全省助产医疗机构践行生育友好理念,聚焦群众所思所盼,优化生育医疗保健服务,大力开展生育友好医院建设。力争到2025年、2027年和2030年,全省生育友好医院在助产医疗机构中的比例分别达到25%、50%、90%以上。

四、建设内容

(一)推进生育理念机制友好

1.树立生育友好理念。坚持助产医疗机构自愿和正向引导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发挥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的带头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将生育友好理念充分融入医疗保健服务和运行管理全过程,在制度决策、人员配备、场地设施、保障机制、激励政策等方面体现生育友好原则,持续提升生育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母婴安全机制。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全面开展救治体系评估,完善两个救治中心的管理。助产医疗机构严格落实母婴安全保障各项制度,明确产科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多学科救治小组,健全院内和院间转会诊制度及协作机制,持续提升救治能力,有效降低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空间环境友好

1.推广“一站式”服务。建立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提供导诊、咨询、检查检验预约、生育保险政策咨询、投诉建议受理以及路线指引等便民服务。规范产科诊室布局,集中产科门诊、超声与心电检查、胎心监护、采血、尿检等环节,简便缴费手续,优化服务流程。(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改善住院环境条件。推进助产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病房改造提升行动,结合孕产妇住院需求和院内资源调整优化,加强高质量、普惠性产科床位设置,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适当增加产科病房单人间和双人间数量,设置一定数量的新生儿家庭化病房。加强多人间孕产妇隐私保护。(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全程服务友好

1.源头做好生育保护。全面加强生殖健康宣教,引导适龄婚育,规范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严格掌握妇科手术、人工流产、宫腔镜检查、肿瘤治疗或其他可能损害生育力的治疗和操作适应证,加强与患者(或未成年患者监护人)的沟通,减少非必要的手术和操作,保护生育功能。开展早孕关爱门诊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生育评估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助产医疗机构设立生育评估门诊,开展多学科协作诊疗,对有生育意愿的育龄期夫妇,进行生育力评估和备孕指导。对受孕困难的夫妇,及时给予心理疏导、针对性指导和规范化治疗,促进不孕不育早诊早治。(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保障顺心舒心产检。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规范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与诊断等服务。合理设置产科门诊候诊区域,严格落实“一人一诊一室”,保障有序就诊。有条件的机构可结合医务社工和志愿服务,为无人陪护孕妇提供陪诊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促进温馨舒适分娩。坚持以产妇为中心,加强对产妇分娩过程中的专业指导、精神鼓励、情绪抚慰和情感支持。提供人性化分娩服务,规范开展药物镇痛分娩、导乐分娩、亲情陪产,努力提供“全天候”椎管内麻醉镇痛分娩服务,倡导自然分娩。(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做好产后保健和母乳喂养。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为分娩后产妇提供适宜的营养餐、药膳、养生调理茶饮等服务。主动提供运动与形体恢复、营养指导、盆底康复等产后保健服务。积极开设乳腺保健、母乳喂养咨询门诊,指导产妇做好哺乳期乳房护理,为家庭提供母乳喂养咨询指导。(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新生儿保健。落实新生儿安全管理职责,原则上每个高危孕产妇分娩现场均有1名熟练掌握新生儿复苏技能的新生儿科(儿科)医师在场,保障新生儿安全并指导开展新生儿早期基本保健服务。安排儿童保健(儿科)医师负责母婴同室查房,开展新生儿健康检查,以及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听力障碍、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和母乳喂养指导。落实甘肃省高危儿童保健分级管理,开展高危新生儿分级评估和分类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服务模式友好

1.提升群众健康意识。规范建设孕妇学校、育儿学校(家长学校),普及孕育健康知识。推动开展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行动,加大新生儿参保政策宣传力度,优化新生儿参保流程,做到出生即参保。(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确定孕期主管医师。引导孕产妇在助产医疗机构建档时确定主管责任医师,由1名产科医师或1个产科医疗组为孕产妇提供覆盖孕期、分娩和产后的院内全程系统保健服务。建立孕产妇多学科协作诊疗制度,为转诊转院的孕产妇做好服务衔接。(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围孕期营养指导。积极开设围孕期营养门诊,做好孕前和孕产期营养保健咨询、指导和干预服务。结合体重管理年活动,指导孕产妇加强体重管理,预防不良妊娠结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促进孕产期心理健康。发挥孕妇学校作用,指导孕产妇和家属接受心理健康教育,掌握常用心理保健方法。做好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产后访视,规范开展孕产期抑郁症筛查、诊断、干预或转诊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诊疗流程友好

1.推进全程智慧服务。加强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进全面预约诊疗,落实分时段预约,推行检查检验集中预约。在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的前提下,推广预约住院分娩。推广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方式,提供自助打印、网络查询、手机信息等检查检验结果查询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主动连续服务。加强健康咨询与指导,为孕产妇提供“一站式”服务。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利用可穿戴设备为孕产妇和新生儿提供居家健康监测,减少非必须到院就诊。有条件的机构可探索护理到家服务新模式,提供上门巡诊服务。建立上下转诊和信息共享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保医生与医院确定的主管医生可组成协作团队对孕妇提供连续全周期服务。加强婴幼儿照护指导,积极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信息技术赋能。推进产科和产房信息化建设,探索基于人工智能的产科临床决策支持、胎心监护识别和产程预警,动态反映产妇产程进展。强化省级“云上妇幼”远程医疗平台应用,拓展远程超声诊断等业务支撑功能,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持续改进提升服务。持续开展“一次挂号管三天”“十个多一点”等暖心行动。建立完善孕产妇和医护人员反馈意见的平台,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开展门诊和住院服务满意度调查与评估,加强调查评估结果的应用。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开展孕妇学校和家长学校培训效果评估。(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生育友好医院建设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着力协调和优化生育友好医院建设所需资源配置,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财政部门着力落实相关投入政策,促进生育友好医院建设工作。卫生健康部门着力加强产科骨干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推动生育友好医院建设工作。医保部门着力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结合基金承受能力,优化生育相关基本医保政策措施,助力生育友好医院建设。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强人才培养、能力建设,指导中医医疗助产机构优化结构布局、推进生育友好医院建设工作

(二)完善保障机制。各地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强化部门协调,加快落实《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合理确定产科价格水平,促进产科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在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将产科、新生儿科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动态调整机制中统筹考虑。推动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由定额支付逐渐过渡到参照基本医保报销,同时纳入DRG/DIP管理。根据地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提高产前检查定额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支付、价格调整和医疗控费等政策衔接,保证孕产妇生育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对于满足群众个性化需求的产科、新生儿科单人间病房床位费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三)加强成果监测。各地要鼓励引导医疗机构按照《生育友好医院建设指南》(见附件)加强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和信息化建设,落实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并开展生育友好医院建设情况自评,自评结果达到建设指南要求后,将建设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生育友好医院建设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建设情况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医保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时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生育友好医院建设情况监测,适时总结各地建设成果。

(四)抓好监督落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建设方案,做好工作部署,定期实施调度,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建设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持续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助产医疗机构加强生育友好医院建设工作。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生育友好医院创建工作的指导,对实施情况开展评估总结。

附件:生育友好医院建设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