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2(1)

来源:信访局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4-10-15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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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2022
1
24
日经中共中央政治
局会议审批批准,2022
2
25
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
发布,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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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施行。
 
 
 
《信访工作条例》制定出台的背景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
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
 
 
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
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信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必须主动适应形势的变化和任务的需要,全面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全面提升信
访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更好担负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职责使命。党
中央着眼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制度,对制定《条例》作出部署安排。
按照党中央要求,国家信访局党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
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网上信访、诉访分离、依法分
类处理等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全面吸收融合
2005
年发布实施的国务院《信访条例》
内容,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信访工作条例(送审稿)》报
请党中央审议。2022
1
24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
准《条例》。2
2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领导的重要制度安排。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
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
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
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
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
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访工作,是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
制定出台《条例》,坚持党中央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
工作的全面领导,对于提高党领导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必将
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信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
向前进。
1
 
 
 
 
《条例》是坚持人民至上、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
要举措。
《条例》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制定出台《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群众提出批评、建议、申诉、
控告或者检举的通道,对于推动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
聚民心的作用,当好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具有重要意义,必将进一步增强群众
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厚植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
制定出台《条例》,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纵深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
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对于提高信访工作能力和水平,及时反映群众呼声,着力化解突出
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推动信访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加适应形势和任务需要,更
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2
3
 
内容构成
《条例》围绕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职责任务、处理程序、监督
体系等进行顶层设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规定做好新时代信访工
作的总体要求;二是规定信访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三是规定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四是规定信访工作监督体系。
《信访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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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访
访
访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
哪些原则?
哪些原则?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四条
第三条
第二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
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本条例。
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
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
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
,
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
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
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
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信访工作是:
党的群众工作的
重要组成部分
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
重要工作
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
重要途径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
等开展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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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第六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
政治方向。
(
)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
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
)
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
(
)
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
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
规范信访秩序。
(
)
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
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
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采盾纠纷化解在基屋化解在萌芽状态。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
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
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3
构建信访工作新格局
构建信访工作新格局
5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
第七条
构建
党委
统一领导
信访工作
联席会议
协调
政府
组织落实
信访
部门推动
各方
齐抓共管
 
 
 
 
 
 
 
 
 
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
信访工作
 
 
格局
第八条
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
(
)
强化政治引领,确立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
和政治规矩。
(
)
制定信访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信
访工作中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和谐稳
定、群众权益保障的重大改革措施
;
(
)
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
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工
 
 
作队伍,为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6
第九条
访
 
 
 
 
 
 
访
访
访
访
访
 
 
 
 
 
 
 
 
 
 
 
 
 
 
 
 
 
 
 
 
 
 
 
 
 
 
 
 
 
 
 
 
 
 
 
 
 
 
 
 
 
 
 
 
 
 
 
 
 
 
 
 
 
 
 
 
 
 
 
 
 
 
 
 
 
 
 
 
 
 
 
 
 
 
 
 
 
 
 
 
第十条
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
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学民主决策
,
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
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
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7
第十一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
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履行下列职责:
(
)
研究分析全国信访形势,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
;
(
)
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
(
)
研究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重大问题和事项
;
(
)
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
(
)
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等工作
;
(
)
指导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
;
(
)
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召集
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信访局,承担联
 
 
 
 
 
 
 
 
 
 
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工作会议。研
究涉及信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应当及
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及时将本领域重大敏感信访问题提请联席会议研究。
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
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
作联度会议工作。联度会议召集人一般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健全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分析研判、重大信访问题协调处理、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提升联席
 
 
会议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8
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
访
制,
访
作,
 
 
 
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
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
(
)
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
(
)
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
(
)
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
(
)
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指导工作
;
(
)
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
(
)
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
 
 
 
 
 
 
 
 
 
 
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
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加强对下级机关、
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
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
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
(
社区
)“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
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
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群团组织
社会组织
社会工作者
“两代表一委员”
 
 
 
 
 
9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部门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
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打造
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应当由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
(
)
副主任〕兼任。
各级党校
(
行政学院
)
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加强干
部教育培训。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
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信访事项如何提出和受理
?
信访事项如何提出和受理
?
 
 
11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
(
名称
)、住址和请求、
事实、理由。对采用
口头形式
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访
访
项,
实,
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
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
不予受理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
项,
访
访
律、
规、
章,
访
序,
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
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
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传真
走访
信息网络
书信
 
 
 
 
 
 
 
 
 
电话
网络信访渠道
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通信地址
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
咨询投诉电话
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
各机关、单位
领导干部应当
定期接待群众来访
定期下访
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12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
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
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
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
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
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信息共享。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
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
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
15
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
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
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
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
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
纪依法处理。
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
的机关、单位
;
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关、
照“
理、
责,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
 
 
 
 
 
 
 
 
 
 
 
 
 
 
 
 
 
 
 
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13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
予以登记
;
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
;
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
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
关、单位提出。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
;
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
;
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
处理。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
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接收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
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
 
 
 
 
 
 
 
 
 
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资料。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
当当场书面告知
;
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书
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
(
名称
)、住址不清的除外。
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
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
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
;
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
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14
第二十五条
访
第二十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
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
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
产生、扩大。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
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
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
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
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
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15
信访事项如何办理
?
信访事项如何办理
?
17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
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
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
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
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
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
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动听
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
(
人事
)
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
的信访情况。
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
(
人事
)
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
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组织
(
人事
)
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18
访
举、
举、
 
 
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
照下列方式办理
: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
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
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应从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
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
 
 
 
 
 
 
 
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
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
;
不予
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
规、
的,
 
 
 
 
 
 
 
 
 
 
支持。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
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
;
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
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19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
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
;
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
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请求原办理
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
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
解矛盾纠纷。
访
的,
30
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
核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
复核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
 
 
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
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
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
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
 
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信访工作监督体系是怎样的
?
信访工作监督体系是怎样的
?
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
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
21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
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
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
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
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
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题,
告,
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
面反馈采纳情况。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
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
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四十条
 
 
 
 
 
 
 
 
 
22
访
访
告,
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
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
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
成严重后果的,对直信访事项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
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具
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需要巡视巡察工作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
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
;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督办情况
;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23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
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
;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
;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
责令改正
,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
严肃处理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
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
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
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
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
打击报复信访人
;
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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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
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
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
2022
5
1
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