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地 预 公 告
征 地 预 公 告
广政征预〔202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以及州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临州办发〔2021〕8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位于广河县三甲集镇头家村集体农用地,现将拟启动土地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及面积
拟征收位于三甲集镇头家村集体农用地,面积18.5712亩。
拟征地范围为:东临耕地、宅基地,南临耕地,西临地坎,北临耕地。
二、拟征收用途
获批后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收实施单位
三甲集镇人民政府。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登记,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要放眼长远、服从大局,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征收丈量登记工作。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三甲集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土地征收实施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五、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以货币补偿方式落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按照《广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政办发(2018)119)文件,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
六、公告时间和其他事项
公告期: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5月29日。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的迁入以及房屋交易、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结构等有关手续,暂停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房申请审批、土地使用权调整和流转,房屋翻(扩)建、装潢等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青苗和本预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各有关单位(个人)应积极支持土地征收工作,对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土地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理,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广河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