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河县城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D-03-04局部地块规划调整论证报告的公示

来源: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5-04-14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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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块基本情况

D-03-04局部地块位于广河县中心城区,广通河北侧,西侧约350m处为广河县高速公路出入口,东侧为民宅,拟调整局部地块内部为广河县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第一指挥部。区位优势明显,交通便利。

二、规划解读

本次论证地块位于《广河县城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D-03-04局部地块,用地性质为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三、调整方案

1.主要调整内容

本次规划调整范围位于《广河县县城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D-03-04地块内,调整内容如下:

① 地块编号:调整的局部地块编号为D-03-04。

② 用地性质:根据《广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D-03-04用地性质由原控规的一类物流仓储用地调整为城镇住宅用地,结合《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用地代码变更为0701(城镇住宅用地);

③ 指标: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年版),对D-03-04地块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限高等指标进行控制,D-03-04地块指标控制如下:容积率≤2.9,建筑密度≤20%,绿地率≥35%,建筑高度≤80米;停车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按每户1.1个的标准配建停车位,停车位应达到100%配备充电桩或预留安装条件。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对地块控制指标

④ 用地范围:根据广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地块东侧、西侧规划两条城市道路。

调整前后各类用地指标对比


原控规

调整后

地块编码

D-03-04

D-03-04

用地代码

W1

0701

用地性质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城镇住宅用地

用地面积(㎡)

——

59589

容积率

0.8-1.5

2.9

建筑密度(%

40

20

绿地率(%

20

35

建筑限高(m

40

80

2.其他控制要求

建筑退距:地块内建筑北侧退用地边界线≥12.5米,南侧退用地边界线≥12米;地块内高层建筑东、西侧退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10米,低层建筑退距参照相关的国家和地方规范执行。

道路禁止开口控制:沿城市规划道路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出入口距离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70米,距离次干道(或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不宜小于30米。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处的,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对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控制表


住宅建筑

其他建筑

朝向与层数

建筑物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m

建筑物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m

主要朝向

高层

0.25

12

0.15

9

多层

0.5

8

--

6

低层

--

3

--

3

次要朝向

高层

0.125

6.5

--

6.5

多层

--

4.5

--

4.5

低层

--

3

--

3

四、规划调整的必要性

1.土地高效利用的需要

本次论证地块为广河县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第一指挥部,现处于未开发状态,为提升片区的土地利用效率,节约集约利用县城土地资源,最大程度的发挥县城土地价值,强化城区的服务功能,更好地指导下一步开发建设,做到既能有效、合理的开发土地,又能进一步改善、优化资源配置环境,达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三方面协调统一。通过市场分析,居住用地更符合市场需求,因此本次地块的调整可以加快项目落地从而尽快提升土地效益。

2.促进城市功能协调性与土地功能连续性的需要   

西侧地块为居住用地,将本次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有助于实现区域功能统一,避免仓储用地对居住环境造成噪音、交通或污染干扰,提升整体宜居性。土地用途的连续性可减少不同性质用地间的矛盾,降低城市管理成本。

3.是人居环境改造提升的需要

县城居住用地是承载居民生活的重要建设用地,是满足人民“住有所居”的基础。随着城市城镇化率的增长,县城的住房需求不断增加,人们对于住宅品质、居住体验的要求更高。商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会满足县城城的居住需求,改善当地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可有效协调该地块与周边用地的空间关系,合理引导地块周边建筑高度与建筑风貌控制,塑造良好的空间环境。地块的调整有利于提升县城形象,进一步完善县城居住功能,提升县城居民的生活品质。

4.落实政策结合实际,完善指标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同时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七条(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及《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对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都有明确的要求,为本次控规调整提供了法律法规层面的可行性支撑。

五、公示时间

30天2025年4月14日至2025年5月14日)

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广河县自然资源局(单位需盖公章,个人需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调整及放弃权利。

联系地址: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西街29号政府二号统办楼一楼

联系电话:0930-5625642(传真:0930-5626143)

邮编:731300 广河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