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广罚字〔2024〕1号
沙某某:
身份证号:62292419********12
地 址: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三甲集镇**村**号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对你经营的羊肥肠加工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营的羊肥肠加工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6月12日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执法人员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三甲集镇**村**社一农户院内在加工羊肥肠,现场有冷库两间,存放有洗好的羊肥肠约1吨,院内东侧房间内有4个冲洗台,有2名工人正在冲洗羊肥肠,房间内堆放有洗好的羊肥肠约30根,未清洗的羊肥肠有一盆子(约25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直接排入广通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提出了监察建议:要求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清理现场。2024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负责经营的羊肥肠加工点进行了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时有2名工人正在清洗羊肥肠,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广通河。
以上事实有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听资料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广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截至目前,你单位未陈述和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经甘肃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认定和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收款银行:
账 号:62001400001050******-***
(二)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