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广罚字〔2024〕2号
马**:
身份证号:62292419********42
地 址: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城关镇******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对你租赁的位于三甲集镇**村**社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6月14日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执法人员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三甲集镇**村**社一农户院内正在焚烧生活垃圾、塑料框,现场有大量黑烟、明火。
以上事实有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听资料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对个人)”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广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截至目前,你单位未陈述和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甘肃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认定和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收款银行:
账 号:62001400001050******
(二)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