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组配分类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广河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获取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依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广河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信息公开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和依法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主题分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简介,教育局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项目、教育应急预案、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二)机构分类。

(三)体裁分类。主要包括:通知和报告。

(四)服务对象分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

二、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通过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发布。

2、通过县政府信息网发布。

3、通过微信平台发布。

4、通过公众号发布。

5、公示栏。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格》;《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取,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它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本机关受惠书面提交的政府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高校毕业、事业单位技术人员评定、教育培训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时间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免除相关费用的申请,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申请受理机构为:

1、受理机构:广河县教育局;

2、办公地址:广河县二号统办楼2楼218室;

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4、联系电话:5622029;

5、传真号码:5622029;

6、邮政编码:731300。 

四、其它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5622029,办公地点:广河县二号统办楼2楼218室;接待投诉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邮政编码:731300)。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也可以向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我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