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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广河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广河县司法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广河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特制定本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将适时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3.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人民调解、普法宣传、法治创建、社区矫正、公证服务、法律援助、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工作的动态、信息发布等。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5.预算决算、“三公”经费、招标采购等。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7.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司法行政工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县司法局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广河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hx.gov.cn)予以主动公开。县司法局网上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县司法局查阅。

(三)公开时限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司法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县司法局办公室受理依申请公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受理机构:广河县司法局

联系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公安司法办公楼603

联系电话:0930-5936003(传真同号)

邮箱地址:ghxsfjfw@126.com

邮政编码:731300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填写《广河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局领取,也可以在本局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局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本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20个工作日。

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广河县司法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广河县司法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广河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广河县司法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县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紧密结合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年报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广河县司法局联系(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潘家村公安局大楼6楼607室,联系电话:0930-5936003)。

(一)主动公开

2024年我局主动公开了单位职责、内设机构、领导分工、司法行政相关政策等栏目内容,主动公开信息115条。在“广河司法”微信公众号发布103条。

(二)依申请公开

我局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制度。2024年度,我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

我局进一步严格管理政府信息,规范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等流程,严格落实“三审制”要求。持续对敏感词汇、错别字、无效链接、涉及个人隐私等问题及时进行信息排查和删改。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五)我局依托县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公开发布信息,由专人对公开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信息质量和公开及时。今年以来,通过各平台发布信息103条。

(六)监督保障

 一是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形成系统完备、管用有效的公开制度规范体系,切实提升信息公开工作能力。二是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台账。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及时制定公开工作台账,明确政务公开内容和完成时限,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确保责任到位、分工明确、措施有力。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4年,县司法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干部职工对政府信息公开认识还有差距;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仍需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发布质量仍需提升。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在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存在问题,逐一整改、逐一解决,在加强学习、完善制度、补差补缺、提高标准上下功夫,不断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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