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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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开展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广河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特制定本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将适时更新、说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hx.gov.cn)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十、十一条之规定,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相关信息。信息分类如下:
1、组织机构,包括领导信息、机构职能、内设股室、直属机构等。
2、政策法规,包括与本单位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文件、政策解读等。
3、工作动态,包括领导活动、会议信息、工作简报、公告公示、其它工作(重点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等单位信息。
4、计划总结,包括专项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
5、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业务、非行政许可业务、行政处罚、办事服务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等;规范自由裁量权等相关工作制度、流程图等。
6、统计信息,包括本单位相关统计数据、统计分析等。
7、财政信息,包括本单位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政府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等相关信息。
8、其他信息,包括应急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
(二)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hx.gov.cn)进行公开。此外还通过报刊、电视等媒体、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最迟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县应急管理获得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县应急管理局申请获取,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县应急管理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只提供本部门保存的现有文件或材料,没有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收集整理材料、研究分析数据或作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广河县应急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二号统办楼四楼
受理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联系电话:0930-5622028(带传真)
通讯地址:广河县应急管理局
邮政编码:731300
(二)提出申请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广河县人民政府网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按要求详细填写有关申请事项后,通过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及时将身份证复印件邮寄到本单位办公室。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4、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的处理
1、《申请表》的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6)申请更正。收到更正申请,本机关当场处理,当场不能处理的,最迟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本机关无权更正的,将转达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