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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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生态环境保护类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甘肃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编制《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班子成员姓名、职务和职责分工;
2、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办事程序等情况;
3、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文件、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及环境标准等;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含核与辐射项目)评价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环境应急处置、固体(危险)废物监管、污染防治、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等;
5、本局预算决算、“三公”经费;
6、各类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广河县人民政府网站为http://www.ghx.gov.cn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且不属于保密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类相关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广河县城关镇西街29号2#统办楼3楼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242
2.邮政寄送
收件人: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
地址:广河县城关镇西街29号2#统办楼3楼
邮政编码:7313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0-562224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的已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
(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城关镇西街29号2#统办楼3楼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领取,也可以在广河县政务大厅政务公开专区领取,还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子栏目下载,复印有效。
三、申请处理
(一)登记
本局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登记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我局即时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我局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二)承办
所有接到的申请按照职责分工转到相关股室,由具体承办的业务股室提出答复意见,经分管领导把关审核,局长审批后,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答复。
(三)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保护类信息,本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可以公开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时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本局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我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2、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我局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我局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生态环境保护类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生态环境保护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县纪委监委或者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县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