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单位职责

来源:广河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0-11-07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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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能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本县审计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拟定本县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实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政府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2、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3、国家财政投资和以国家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县直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农业资金、资源环保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5、县属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及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九)依法组织审计县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参与组织建设全县审计信息系统。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县发展和改革局的项目稽查职责。

2、划入原县财政局和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县财政监督检査局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査、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

3、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接受县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审计工作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党中央、中央审计委员会,省委、省委审计委员会,州委、州委审计委员会和县委、县委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协调审计协作有关事项等。县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二、机构设置

县审计局内设办公室、县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财政金融审计股(重大政策执行审计股)、党政和企业审计股、社会保障审计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股、三农中心(固定资产投资股)、审计事务中心8个股室。

三、其他信息

单位负责人:邓连生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地址: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政府统办楼5楼

联系电话:0930-5622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