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局单位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广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发〔2019〕14号)和中共广河县委办公室、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县委办发〔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河县应急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州及县委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规定,组织编制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三)指导构建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全县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协调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县武警中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按规定对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履行双重管理职责,指导县乡两级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工作,指导全县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承担非煤矿山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制定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加强、优化、统筹全县应急管理方面的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全县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县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四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务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协调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县域内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3)县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县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洪涝灾害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必要时,县应急管理局可根据相关部门提请,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在全县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全县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全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改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县发改局根据全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县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机要、档案、信访、文稿起草、督查督办、财务、安全保卫及机关后勤事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审、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机关党的建设、政治思想建设等工作。负责部门决算、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二)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综合协调股)。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指导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审批服务和牵头协调的职能。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工作;负责对本单位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流程进行规范和优化,推进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政审批、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便民服务等工作,负责本单位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准入的法制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基础工作依法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防汛抗旱和综合减灾股。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全县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指导洪涝灾害救援工作。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协调指导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四)救灾和物资保障股。负责拟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全县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五)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股。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县武警中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指导协调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指导各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全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协调和保障工作。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协调指导火灾预防、扑救工作。
第五条 广河县应急管理局核定行政编制8名,工勤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单位负责人:冶鹏
地址: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西街23号二号统办楼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