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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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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县政府领导
县长
马忠山
县委副书记、县长。
马忠山,男,东乡族,1984年4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副县长
  • 雷继英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雷继英,男,土族,1972月8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财政金融、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住房公积金管理、园林绿化、外事、“放管服”改革、数字政府、政务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机关事务管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县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县政府办(县政府外事办、县数据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县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县园林绿化中心、广腾集团、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单位: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局)、县工会、团县委、县妇联、金融监管局广河支局、县工商银行、县邮储银行、甘肃银行、驻广各保险机构。
  • 马永忠
    县委常委、副县长。
    马永忠,男,回族,1975年1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农业农村、水务、科技、水土保持、林业和草原、农机管理和气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水务局、县科学技术局(县外国专家局)、县人饮局、县林草中心、县水土保持工作站、县农机服务中心、县供销社、县城区供水管网维护站、县富广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单位:县民宗局、县气象局、县农业银行、县信用联社。
  • 向霄
    县委常委、副县长。
    向霄,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劳务、爱国卫生运动等方面的工作,协助抓好乡村振兴、商务、招商工作。 分管单位:县劳务办、县保健局、县爱卫办。 联系单位:县工商联、县网络公司、盐业公司广河县配送中心。
  • 李荣金
    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荣金,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协助马永忠同志分管的工作。 联系单位:县科协、县邮政公司、县烟草局。
  • 潘学江
    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三级高级警长。
    潘学江,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依法行政、社会稳定、民政双拥、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 联系单位: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残联。
  • 李润芳
    副县长
    李润芳,女,汉族,1975年5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县中医药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文物局)、县融媒体中心、县齐家文化博物馆、县志办、县全民健身中心、临夏地质公园广河县服务中心、县疾控中心、县医院、县中医医院、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齐创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单位:县文联、县档案馆。
  • 郭斌
    副县长。
    郭斌,男,汉族,本科学历,1991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工业和信息化、县域经济、数字经济、营商环境建设、园区建设、电力、通讯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县经济开发区、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能源局)、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县统计局。 联系单位: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公司。
  • 陕玺
    副县长。
    陕玺,男,回族,1985年7月出生,工学硕士,中共党员。
    负责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招商引资、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县商务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知识产权局)、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县招商局、县社保中心、县职业技术学校。 联系单位:石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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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确定省级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技术牵头单位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确定省级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技术牵头单位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1-15 来源: 医疗应急司

国卫办医急函〔2024〕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健康中国行动—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4—2030年)》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体系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工作,我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由国家呼吸医学中心(中日友好医院)牵头负责全国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省级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技术牵头单位(下称省级牵头单位)。根据各省份反馈,经研究,现确定了省级牵头单位名单。

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切实加强指导和协调,积极创造有利工作条件,完善医防协同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做好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各项工作。各省级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引领作用,按照国家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工作要求,强化技术支撑,密切沟通国家级技术牵头单位和省域内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推动相关工作有效落实。我委将每两年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调整省级牵头单位名单。

附件:1.省级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技术牵头单位名单

      2.省级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技术牵头单位主要职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年11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
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4-11-22 来源: 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

国卫药政发〔2024〕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药监局

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加强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建设,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常见病用药种类,更好满足人民用药需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和优化基层用药种类

省、市级卫生健康委按照防治慢性病规划和基层服务能力标准,根据疾病谱、诊疗能力和药品供应情况,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为重点,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评估,指导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县域内相关单位(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等)组织制定县域用药遴选和调整规则。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根据遴选和调整规则统筹确定紧密型医联体(包括紧密型县域医共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用药目录,注重上下转诊用药需求,做好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用药种类衔接,规范扩展基层联动药品种类,切实增强慢性病、常见病患者用药可及性。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目录应当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变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超过1

二、建立健全基层药品联动配备使用机制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县域内相关单位(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等),建立区域处方集中审核制度,统一县域处方前置审核规则并动态优化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药行为。推动二、三级医院用药目录中的慢性病、常见病药品向基层下沉满足转诊用药需求。紧密型医联体可作为整体研究确定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品种数量,通过处方实时查阅、互认共享,为慢性病、常见病复诊患者开具处方,优化药品配送服务,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病用药不受一品两规限定,保障各成员单位在用药目录范围内合理配备使用药品鼓励药师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平台开展相应药学类服务项目,丰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形式,提供药学门诊、长期处方管理和延伸处方、居家药学服务,促进规范用药和上下用药联动管理。

三、完善基层药品集中供应配送机制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县域内相关单位(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等),充分考虑药品供货周期和季节性、结构性用药需求的变化,以急(抢)救、慢性病、职业病、传染病用药和老年、妇儿用药等为重点,及时对县域内基层用药需求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对基层反映的药品配送问题,省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医保部门畅通沟通渠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药品供货企业管理制度,定期集中配送所需药品。强化基层药品支付保障和质量安全,引导参保群众基层就医、就近就医,支持分级诊疗体系建立。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使用量少且有可替代品种的药品及时调出采购清单。鼓励依托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县域中心药房(共享中药房),优化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和用药衔接渠道,优化偏远地区药品配送方式,提高配送效率,降低供应成本。

四、健全基层药品短缺预警处置机制

省级卫生健康委按程序将基层有供应风险的品种纳入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医保、药监等部门组织开展供求分析和产能评估,制定分类应对措施。紧密型医联体应合理设置急(抢)救等重点药品库存警戒线,及时上报药品短缺和处置应对情况,统筹做好成员单位间药品余缺调度和调配使用。紧密型医联体建立缺药登记制度,对经审核通过的延伸处方和个性化治疗需求处方,患者可在基层就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缺药登记,按照临时采购程序配送至登记机构,缺药登记频次较多且经评估确有必要的,及时纳入下一年度上下用药衔接范围。

五、突出重点环节和实施要求

2024年底前,省、市级卫生健康委指导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及时调整用药目录并建立动态优化机制,加快建立处方集中审核制度,药品配备品种数低于本省份基层用药品种数平均值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求适当增加用药品种,医保定点的村卫生室配备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病用药基本与乡镇联动。2025年起,乡镇卫生院用药品种与县级医院保持联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持续优化用药品种,以省为单位分类明确县(市、区)域内基层用药采供用报联动管理机制化措施。到2027年,紧密型医联体内药品联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建立,人民群众基层用药可及性和药学服务获得感不断提高。

六、强化组织落实和监测评估

各地要进一步认识加强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建设、扩大基层药品种类对加快实现基本医疗服务均质化助力公平可及、就近就便、系统连续健康服务的重要性,坚持省级组织、市(地)级指导、县(市、区)级落实的原则,聚焦紧密型医联体建设布局,注重医药资源薄弱偏远地区和群众基层用药需求大的领域,推进药品供应和服务下沉,升能力、优服务、扩品种。国家卫生健康委统筹指导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建设进展情况监测评估加强统筹指导和部门协同,研究完善提升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化水平的政策措施。请各省份组织开展实施情况监测评估,注重部门协作、细化措施,及时将基层用药品种优化调整情况于每年1215日前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1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世界慢阻肺日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世界慢阻肺日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1-12 来源: 医疗应急司

国卫办医急函〔20244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国家呼吸医学中心(中日友好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2024年1120日是第23世界慢阻肺日。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健康中国行动—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4—2030年)》等文件要求,持续推进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工作,现就做好2024世界慢阻肺日主题宣传活动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2024世界慢阻肺日的活动主题是知道你的肺功能

、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以世界慢阻肺日主题宣传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宣传平台作用,围绕活动主题和内容,集思广益、精心策划,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系列群众参与度高、社会覆盖面广、传播效果好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肺功能检查的重视程度,加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的自我管理,控制吸烟、室内外环境污染、职业暴露等危险因素,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二)请国家呼吸医学中心、中国疾控中心等机构在世界慢阻肺日前后组织开展系列科普宣传活动,并为各地宣传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请各省份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技术牵头单位、各级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等单位,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开展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相关健康教育。发动医务人员在日常诊疗及专门活动中积极进行科普宣教,引导人民群众重视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预防与控制,了解常见防控知识和技能,有效控制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危险因素,切实提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知晓率和肺功能检查率

其他事项

为便于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我委组织编制了2024世界慢阻肺宣传要点(见附件),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编印制作相关宣传材料,推动做好宣传活动。

附件:2024界慢阻肺日宣传要点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1111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2024年世界慢阻肺日宣传要点

一、什么是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是一种常见的、可预防和治疗的慢性气道疾病,其特征是持续存在的气流受限和相应的呼吸系统症状(呼吸困难、咳嗽、咳痰等),确诊需进行规范的肺功能检查及胸部影像学、血常规等检查。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严重危害我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患病率较高,我国40岁及以上居民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病率高达13.6%,患者人数近1亿。但其患病知晓率为0.9%,肺功能检查率为4.5%,呈现出患病率高、知晓率低、规范化诊疗率低的特点,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科普教育、早期预防、早期诊断和规范治疗亟待加强。

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危险因素是什么?怎么预防?

吸烟是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最重要的危险因素,室内外空气污染、职业暴露以及早年事件(如低出生体重、儿童期呼吸道感染等)也不容忽视。

预防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一是要加大戒烟宣传及科普力度,倡导公众戒烟,同时避免二手烟暴露。二是要做好室内外空气污染防护,提倡厨房通风改造和炉灶改造,雾霾天气要减少外出或佩戴口罩。三是要加强职业防护,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减少职业环境中粉尘或者有害气体、重金属颗粒暴露。四是要注意预防婴幼儿和儿童期的呼吸道感染,减轻支气管肺发育阶段的异常损伤。五是要及时接种流感疫苗、肺炎疫苗等,降低呼吸道感染发生率,避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发生急性加重。

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出现气促、喘息、胸闷、咳嗽加重,发热,痰量增加、颜色和(或)粘稠度改变等,提示可能发生了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需尽快到医院就诊。

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高危人群有哪些?

35岁及以上人群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高危人群:

(一)吸烟及二手烟暴露者;

(二)儿童期反复的呼吸系统感染者;

(三)接触粉尘及有害气体者;

(四)常暴露于生物燃料、厨房油烟、空气污染等环境中者。

四、怎样及时发现患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当高危人群出现呼吸困难、慢性咳嗽、咳痰等呼吸道症状时,需到医疗机构或呼吸专科门诊进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筛查,必要时需进行肺功能检查进一步明确诊断。

肺功能检查是诊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的重要检查手段,提倡40岁及以上人群或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高危人群每年检查1次肺功能。

五、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如何做好自我健康管理?

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可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积极开展自身疾病管理。一是要学会缩唇呼吸、腹式呼吸、简单的呼吸操等呼吸康复技能。二是要掌握健康的生活方式,外出做好呼吸道防护,戒烟,及时接种流感疫苗、肺炎疫苗。三是要正确、规律使用吸入药物,及时向医务人员反馈使用效果、操作方法和不良反应;定期到医疗机构或接受基层医生随访,每年至少做1次肺功能检查。四是要结合病情需要,在家中备脉搏血氧饱和度仪、制氧机或呼吸机,储备急救药品。五是要学会识别病情的急性加重,当近期咳嗽、咳痰、呼吸困难等症状较既往明显加重时,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3 08:57:45 来源: 访问量: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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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卫医急发〔2024〕85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医保局、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公安局、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国资监管局)、组织部、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工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

为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我省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14部门《关于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卫医急发〔2024〕18号)要求,省卫健委联合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医保局、省总工会、共青团甘肃省委员会、省妇联、省红十字会等部门制定了《甘肃省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广播电视局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总工会            共青团甘肃省委员会

                                       甘肃省妇女联合会        甘肃省红十字会

                                                               2024年11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甘肃省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和红十字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促进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我省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制度、标准和流程,不断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的政策引导和科普宣传,人体器官捐献理念得到社会更多认同。持续提高人体器官捐献数量,力争实现全省每年度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人数增长超过10%,每百万人口捐献率每年增长超过1,到2030年,全省每百万人口捐献率达到8。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建立会商机制,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相互通报工作信息,联合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动员、志愿服务、表扬奖励等活动,推动人体器官捐献系统性多学科协作机制的建设,形成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合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要进一步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制度、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意愿登记、捐献见证、器官分配、人道关怀、缅怀纪念等方面工作职责。红十字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器官捐献者家庭进行重点帮扶和救助,对捐献者的直系亲属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登记成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3年以上的,在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中,同一分配层级内在排序时将获得优先权。

(二)规范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按照《甘肃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医疗保障部门依职责对有关机构的捐献器官获取、移植费用收支管理制度落实和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不断规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维护人体器官捐献公益性,持续提升人体器官移植服务可及性。

(三)提升医疗机构捐献服务能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各有关单位要将《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纳入年度集体学法学策学文计划,加强相关人员对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有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学习。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在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下,应当设立市(县)人体器官捐献服务站,在医疗机构门诊大厅设置人体器官捐献服务咨询处,机构内设置人体器官捐献服务接待室,为患者或其亲属提供人体器官捐献咨询服务,沟通了解潜在捐献者本人及家属的人体器官捐献意愿,协助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协助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发现潜在捐献者。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要严格按要求科学规范获取器官,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要履行器官获取时的见证职责,并通过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公平公正地进行分配。

(四)保障协调员队伍健康稳定发展。本级红十字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志愿服务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县级及以上至少成立一支人体器官捐献志愿服务队伍,鼓励有关行政、事业、企业和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志愿服务队伍。各级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要根据辖区工作实际确定本级协调员数量,并按照《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法规和业务培训,实施日常监督和考核,协调员原则上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于10个学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做好协调员岗位设置、薪酬待遇和职称晋升等方面保障。不断加强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建设和管理,规范财务核算、计划制定、人员培训、数据统计、宣传推广等工作,加强协调员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风险意识和红线意识教育,进一步规范协调员资格准入和退出机制,积极将专业与实践结合、理论与服务结合、奉献与发展结合,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助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提质增效。

(五)加强数据质控和结果应用。各级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数据管理办法》要求,通过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信息平台实现器官捐献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开展大数据信息化监管,健全登记报告制度,依托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化全链条闭环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人体器官捐献信息报告工作纳入辖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考核内容。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和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依托医院、捐献医院应当根据人体器官获取工作特点,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制定捐献器官获取工作的绩效管理方案,充分调动器官捐献与获取工作积极性。

(六)加大器官捐献科普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在器官捐献相关纪念日举办主题宣传活动,开展政策解读、答疑释惑,传播器官捐献理念,分享成功经验。各级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在机构内分发人体器官捐献宣传科普材料和播放宣传视频,向公众普及人体器官捐献知识,努力提高公众对人体器官捐献的认识和接受度,促进整个社会对于器官捐献的正确认知,提高人体器官捐献率。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知识“进医院、进社区、进机关”的公益宣传活动,融合传统媒介,将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广告纳入公益广告年度活动规划,加大在公交、地铁场站及交通工具内的投放比例,探索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信息对接试点,稳步提升群众对人体器官捐献的科学认知度。

(七)营造器官捐献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要求,鼓励党员干部逝世后捐献器官。各级卫生健康、发展改革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组织、妇联、红十字会等有关群团组织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及其他事业单位的人体器官捐献宣传普及,鼓励职工参加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已完成遗体器官捐献的捐献者配偶、子女、父母三年内每年均可在人体器官获取机构免费常规体检一次并开通就医绿色通道。

三、工作职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公安机关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运送人体捐献器官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出具人体器官捐献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交通运输民用航空部门按照《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管理办法》,协调保障捐献人体器官航空运输流程的通畅。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因地制宜设置人体器官捐献人缅怀纪念设施,将符合条件的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指导慈善组织根据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相关慈善项目。按照《甘肃省惠民殡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省内实施火化的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减免普通殡仪车辆接运遗体、殡仪馆3日内遗体暂存(冷柜)、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3年内骨灰寄存等费用。

财政部门依法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给予支持。根据《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甘肃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测算捐献器官获取成本,根据测算结果,每两年动态调整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公益广告宣传工作。

广电部门负责指导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加大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力度,积极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公益广告播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建立电子社保卡、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等与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信息联动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制度、标准和流程,确保人体器官捐献各项工作符合国家规范和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探索建立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部署,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压实相关部门责任,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切实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二)强化宣传督导,加强经验交流。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相关部门每年对各地人体器官捐献各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各地要积极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内容、方式、机制创新,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协同发力,线上和线下贯通融合,积极搭建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交流平台,选择本地区若干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开展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探索形成较为成熟的政策思路和实施方案,共享成功经验和实践做法。

(三)加强社会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统筹推进工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各界广泛参与,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人物的影响力,形成全社会协同推进的合力。坚持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公益属性,优化器官捐献、获取、分配工作原则和流程,完善人道关怀机制,确保器官捐献全过程阳光透明,公平公正,切实维护捐受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在全省开展健康教育处方电子化推广应用的通知

关于在全省开展健康教育处方电子化推广应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2 17:19:07 来源: 访问量: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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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卫宣传函〔2024〕365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省卫生健康统计信息中心、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健康教育处方是“以全生命周期健康为中心”服务理念的具体体现,是构建中国式现代化健康教育的有效工具。通过健康教育处方的推广应用,使医务人员能够更加科学、规范、有效、精准地提供健康教育服务,提高患者对疾病诱发因素、预防措施、健康行为指导等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同时,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贯穿全生命周期,切实提高公众健康自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真正推进从“以疾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的实质性转变。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广健康教育电子处方,现将推广健康教育电子处方应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广内容

健康教育处方电子化应用。在全省三级医疗机构HIS系统和基层云HIS系统完成健康教育处方上线,实现电子化健康教育处方与药物处方的有效融合,通过健康教育处方电子化应用,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对患者进行有针对性的生活方式、疾病管理、急重症处理等方面的指导。

二、推广步骤

(一)健康教育处方编撰。利用现有国家健康教育电子处方库,并结合我省居民疾病谱,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组织专家编撰完善影响我省居民健康水平的健康服务项目相关健康教育处方,完善我省健康教育电子处方库。

(二)健康教育处方试点。自2024年12月起至2025年6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试点,委属各医疗机构和有条件开展的三级医疗机构可先行嵌入到HIS系统内使用,暂不具备条件的其他三级医疗机构,可以以纸质版或电子二维码方式提供。

(三)健康教育电子化处方全面推广。

1.依托HIS系统推广使用。试点工作结束后,各级医疗机构将健康教育处方嵌入医疗机构HIS系统中使用。根据疾病编码将特定健康教育处方与疾病诊断进行绑定。在医务人员开具药物处方后,以弹窗方式提醒医务人员开具相应的健康教育处方。

2.制定健康教育处方电子化应用制度。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省卫生健康统计信息中心依托基层云HIS系统,针对常见病、多发病等服务人群,推送健康教育处方。各医疗机构制定院内健康教育处方电子化应用制度,督促医务人员大力推广健康教育处方应用,指导患者遵医嘱治疗和做好日常健康管理;大力宣传推广健康教育电子处方的重要意义,提高健康教育处方应用率。

3.建立推广使用情况反馈机制。各医疗机构在应用健康教育处方过程中,要指定专人,定期汇总健康教育处方应用情况及遇到的问题等信息,自2025年1月起每月6日前将上一月健康教育处方应用汇总表(附件2)、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及时反馈至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数据统计以首诊患者为主,病情变化较大的患者也应纳入统计范围。

三、其他事项

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健康教育处方电子化推广应用,做好相关经费安排和人员保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韦国锋

联系电话:0931-8878267

电子邮箱:993478359@qq.com

    附件:1.两个常用处方集

          2.医疗机构健康教育电子处方应用情况汇总表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12日


一图读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一图读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4-11-07 来源: 科技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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