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等9部门于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负责人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有利于提高家电家具以旧换新便利性,释放家电家具更新消费潜力,对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便利以旧换新消费。近年来,我国家电家具市场已从单纯的“增量时代”进入“增量和存量并重时代”,整体保有量与更新报废量都很大,更新需求进入集中释放期。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有利于改善以旧换新消费环境,畅通家电家具更新消费循环。
二是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据有关协会统计,2023年我国废旧家电回收总量达450万吨,含有金、银、铜、锡等大量贵金属和塑料等。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提升规范化回收水平,有利于促进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
三是有利于节能降碳。据有关协会统计,每回收1吨废旧家电,拆解出的再生资源能够减少二氧化碳等各类温室气体排放约4.7吨。
二、《通知》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通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典型探索、以点带面的原则,提出到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培育一批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典型城市和典型企业,推广一批经验模式,全国废旧家电家具回收量比2023年增长15%以上,废旧家电家具规范化回收水平明显提高。
《通知》围绕完善回收网络、培育回收主体、创新回收模式、规范回收行为等方面提出具体工作任务。一是在完善回收网络规划布局方面,要合理规划回收网络,完善社区回收网点建设,畅通公共机构回收渠道。二是在培育多元化、规模化回收主体方面,要延伸生产企业责任,发挥流通企业渠道优势,支持回收企业做大做强。三是在探索创新回收模式方面,要发展“互联网+回收”,支持开展规范的“以车代库”回收。四是在做好规范化处理方面,要促进废旧家电家具规范化处理与二手商品流通。
根据《通知》要求,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典型建设工作指南(试行)》,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标准建设,加紧制修订废旧家电回收规范、估值评价规则等系列标准;二是强化要素保障,用好现行各类政策工具,支持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三是开展宣传推广,普及节能减排知识,传播绿色低碳理念。(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促进银行业平稳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印发。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修订《指引》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别风险管理是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之一,是金融稳定评估的重要内容。《指引》发布实施13年以来,对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国别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国别风险管理能力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会计准则制度的修订,以及银行跨境业务实践的发展,《指引》在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标准、国别风险等级认定、国别风险准备计提等方面的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结合上述情况,金融监管总局对《指引》进行了修订完善,主要内容为:一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将“指引”调整为“办法”,名称相应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二是按照风险全面覆盖原则,进一步明确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三是针对《指引》重复计提问题,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四是完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管理,将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纳入计提范围,同时适度下调计提比例。五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相关限定性要求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办法》对国别风险准备计提做了哪些修改?
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9)的实施和我国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CAS22)的更新落地,银行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过渡到预期信用损失法,《指引》要求银行在减值准备基础上计提国别风险准备,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重复计提问题。针对该问题,本次修订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以应对非预期损失。同时规定若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准备充足且符合财政部相关计提底线要求,可视同国别准备充足,不必额外增提。
在计提范围和比例方面,将表外未提取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纳入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并要求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相关规定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进行折算后计提。同时将低、较低、中、较高、高国别风险准备计提比例由不低于0.5%、1%、15%、25%、50%下调至不低于0%、0%、5%、15%、40%。
三、《办法》的过渡期如何设置?
银行业金融机构最迟应当于《办法》发布之日起两年内达到第三十一条要求。对由于特殊原因在两年内仍难以达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办法》发布前已计提的存量国别风险准备,应继续作为资产减值准备的组成部分,用于抵御资产风险。
四、《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如何?
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1月9日,原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给予了广泛关注并反馈了宝贵建议。我们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研究,对符合监管导向和行业发展实际的意见进行了吸收采纳,主要为完善相关文字表述、明确执行要求以及过渡期设置等相关问题。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际化进程中提升竞争力、提高国别风险管理水平。
(内容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全面推动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助力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和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近日,水利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指导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一)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的要求。2021年9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省米脂县高西沟村调研时指出:“小流域治理关系长远”,强调:“把生态治理和发展特色产业有机结合起来,走出一条生态和经济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路”。2012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先后5次对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提出明确要求。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以山青、水净、村美、民富为目标,以水系、村庄和城镇周边为重点,大力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推动小流域综合治理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特色产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有机结合,提供更多更优蕴含水土保持功能的生态产品。”水土保持法、黄河保护法也对开展生态清洁流域建设作出明确规定。
(二)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水利部党组高度重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要求以流域为单元,以山青、水净、村美、民富为目标,统筹配置沟道治理、生物过滤带、水源涵养、封育保护、生态修复等措施,打造生态清洁小流域,并将其纳入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六条实施路径之中。《“十四五”时期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实施方案》,把制定《指导意见》作为2022年的一项重点任务。
(三)总结推广水利部门长期探索实践经验的需要。2003年,北京市在实施小流域治理的基础上,率先开展以保护水源为主的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2006年,水利部在全国遴选了81条小流域,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试点。2013年,水利部颁布实施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导则》。多年来,北京、浙江、福建、江西、广东、云南等省份在实施小流域治理的同时,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等,打造了一大批具有示范作用和社会影响力的生态清洁小流域,在保护水土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群众增收致富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探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建设模式、技术路线和工作机制。
二、《指导意见》编制的总体考虑
一是关于生态清洁小流域的定位。生态清洁小流域是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的深化与发展,从实践上来看,也是复苏河湖生态环境的基本单元和“最先一公里”。较传统小流域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在建设理念方面,内涵更加丰富;在建设要素方面,措施更加综合;在建设标准方面,评价指标更多、要求更高;在推进机制方面,更强调多部门协同。
二是关于建设目标。综合考虑东中西部自然禀赋差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现有工作基础等情况,分东、中、西部提出了5年和10—15年两个阶段的建设目标。考虑文件主要是指导地方开展相关工作,而且《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导则》正在组织修订,因此,未提总的建设条数和每条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的量化指标。
三是关于技术路线。小流域面积一般不大于50平方公里,但大多涵盖了山、水、林、田、路、村等相关要素,《指导意见》坚持系统观念,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水为主线,生产生活生态一体谋划,治山治水治污协同推进,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类型多样的生态清洁小流域。
四是关于推进机制。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要素多、措施综合,往往需要水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和部门协同推进。从有利于推动工作实际出发,《指导意见》提出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构建水利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联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指导意见》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组织实施、保障措施等4个方面16条。
(一)总体要求。主要是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三部分。其中目标任务方面,明确用5年时间,全国形成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的工作格局;用10—15年时间,全国适宜区域建成生态清洁小流域。
(二)重点任务。主要是四项任务。其中,治山保水守护绿水青山以防治水土流失为重点,采取水土保持工程、植物、耕作等措施,加强人为水土流失监管。治河疏水实现河畅景美围绕保护修复流域河湖水生态系统,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实施河道、沟道、塘坝等水系综合整治。治污洁水改善人居环境结合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推进流域内水污染治理、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乡村绿化美化等。以水兴业助力乡村振兴任务主要实施“小流域+”,因地制宜打造特色小流域产业综合体。
(三)组织实施。主要从前期工作、部门配合、建设管理、建后管护等四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前期工作方面,由省级水利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省级推进工作方案或专项规划。县级按流域编制建设工作方案。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涉及的相关行业项目建设管理,按其行业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
(四)保障措施。主要从组织领导、资金支持、社会投入、考核评估和宣传推广等五个方面提出要求。其中投入支持方面,主要利用现有渠道加大相关项目投入力度,鼓励地方积极利用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用好耕地占补平衡、生态产品经营开发等相关产权激励政策,推行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建设模式,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受益群众积极参与项目建设、运营和管护。
四、在推进《指导意见》实施方面有哪些考虑?
一是加强工作推动。抓紧修订《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导则》,指导地方规范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推动省级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推进工作方案或专项规划,明确工作推进思路、目标任务、实施计划和部门职责等。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选取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地方,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试点,示范带动周边加快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二是加强投入保障。利用现有投资渠道积极争取加大投入,并加强与农业农村、林草、乡村振兴等部门的协同配合,推动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与中小河流治理、水系连通和水美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国土绿化行动等有效衔接。指导地方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纳入地方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积极利用金融扶持政策,主动对接政策性、开发性、商业性金融机构,争取贷款期限、利率和金融服务等方面优惠政策。制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用好生态产品经营开发、耕地占补平衡等产权激励政策。
三是抓好督查考核。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纳入河湖长制工作督查激励、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范围,对示范作用明显的生态清洁小流域,择优命名为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对推进力度大,成效突出的地方进行通报表扬。
四是加强总结推广。指导地方积极探索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和管护模式,做好建设效果监测,科学评价建设成效。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深入宣传新进展新成效,加强成功案例推介,以点带面,推动各地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为切实提升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应急保障能力,适应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近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应急规〔2023〕24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中央救灾和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职责统一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承担,物资划转后,相关部门职责界定、物资动用程序、管理费核算标准等都已发生变化,机构改革前制定的《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实际管理需要。为确保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行,基于部门职责,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应急管理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办法》,加快推进储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健全完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体系。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加强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3条,分章对各方职责、储备购置、储备保管、物资调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作了规定。第一章“总则”对《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的定义及相关部门职责等予以明确。第二章“储备购置”对储备规模的确定与调整、年度购置计划(紧急购置计划)制定下达、组织实施以及采购物资的验收入库程序作出明确要求。第三章“储备保管”对储备管理中涉及的规章制度建设、储备布局、统计报告、物资资产报送、储备到期物资报废处置、保管费补贴标准、损毁物资补充更新等作出规定。第四章“物资调用”重点对物资调用条件、工作程序进行明确,对国家启动应急响应、未达到应急响应条件、其他需要动用物资的情形下物资动用审批和调运作出相应的要求。第五章“责任追究”就相关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设置了责任条款,完善责任落实,做到职责明确,失责必究。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效等。
下一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会同应急管理部、财政部认真抓好《办法》贯彻落实,不断提升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