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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广政发”、“广政函”和县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发”、“广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广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ghx.gov.cn)公开、新媒体形式微信公众号(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公开。
(2)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9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可供查阅。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广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讯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河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电子邮箱:guanghexian@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广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广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5622056
传 真:0930-5624810
通信地址:广河县城关镇河北新区县政府统办楼三楼
邮政编码:7313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6245000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北滨河东路
邮政编码:73110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广河篇章。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树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坚持科学民主,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断提高政府效能。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条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引领,旗帜鲜明讲政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各项事业、各项工作的始终。
第五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第六条 自觉接受县委领导,认真落实县委安排部署,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报备。
第七条 加强县政府党组建设,强化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八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九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
第十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副县长按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常务副县长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工作人员按照分工协助县长、副县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县长出差和离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
县政府领导之间实行AB岗工作制度,互为AB岗的县政府领导在一方因会议、接待、出差、学习、休假或其他情况,暂时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时,由明确的AB岗承担人代替其履行职责、处理其分管及联系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工作规则》阶段性工作安排等,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十五条 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加强和完善经济运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六条 加强经济形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度经济运行,把握重大政策机遇,持续扩大有效投资,培育壮大特色产业,加快推动乡村振兴,不断促进城乡融合,大力推进开放开发,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第十七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八条 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十九条 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第二十条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良好的美丽广河。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为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提供数字化支撑。
第二十二条 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责任,有效预防化解和应对、处置各类风险,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严密防范系统性安全风险,切实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三条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政府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组织起草,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任务。
第二十六条 起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规章、方案、办法、意见能够切实解决问题,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完善政府法治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县政府决定。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八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并报县人大常委会法治委员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或者内容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县政府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三十一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三十二条严格落实集体决策制度,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事项通过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规章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对相关数据、情况和依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通过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须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起草、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提高决策水平。
第三十六条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十七条县政府在事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县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第三十八条县政府班子成员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县政府各部门要强化执行落实,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完善政策配套,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四十条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民生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持续推动基层政务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四十一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措施,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丰富解读形式,提升解读质量。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畅通政府信息获取渠道。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四十三条对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客观、及时上报和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靠实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四十六条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五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及时办理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出席会议,可安排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乡(镇)负责同志及县政府办公室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和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工作安排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州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六)听取县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项;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分管副县长不审核同意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分管副县长和议题主办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议题原则不上会,除特别重大或紧急事项并经县长同意的,会前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县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议题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对分管副县长召集专题会议讨论的会议记录、意见征求情况及时形成备忘录、作为申报议题依据。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意见、重要政策措施等议题,须由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凡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须由起草部门或县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表。未按有关程序通过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的议题不予上会。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3次,根据需要邀请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列席会议,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纪委监委、县发改、财政、审计、统计、司法部门及法律顾问列席每次会议。根据需要安排议题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第五十六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相关办公室工作人员、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其他需要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办公室协调主任受县长、副县长委托,可主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相关副县长确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要严格按程序做好议题相关材料收集和审核把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政府班子成员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需向县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不能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六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只作部分文字修改的,在会议结束后2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在会议结束5日内印发;请示报告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3个工作日内报出。重大紧急事项按县政府要求及时办理。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
第六十三条 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再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减少议题、压缩时间合并召开,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的尽量以视频形式召开。倡导现场办公、现场推动尽量到生产建设和工作一线召开推进会议,不召开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层层传达、层层推卸责任的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六十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所有文件须按程序逐级呈报。
第六十五条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第六十七条 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副县长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相关副主任或办公室工作人员做好协调落实工作。
第六十八条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六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对出台后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同时报送舆情应对方案。
第七十条 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根据领导分工、部门职能和公文内容,研究提出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拟办意见,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责任,精准分办公文。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七十一条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公文和中央、省上、州上领导批示,原则上第一时间报县长阅批。
第七十二条 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规章,人事任免,由县长签发。
第七十三条 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会签;县政府和其他市县或州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县长。
第七十四条 凡涉及审计事项、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安排等重大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的,由分管副县长认真审核把关后,报县长审定。
第七十五条 提高公文办理时效。对县政府批办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合法性审查,按规定期限办理;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紧急公文以县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或上级部门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或制定贯彻意见,不再层层转发。相关方案须成立领导小组及职责议事机构或领导小组的,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七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体系,高效规范电子公文传输,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七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工作安排,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八十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第八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按州委、州政府要求报备。副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县长请假、并书面报告县委。临时性出差等活动,即有即报县长。
第八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县政府书面报告,批准后报告县委。陪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外出的可直接报备。
第八十三条 县政府部门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同志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第八十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各部门收到州政府工作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接到县委、县人大、县政协交办的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决定、启动重大项目前,发生重大情况后,必须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各部门代表县政府向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政协汇报或通报的议题、事项,应先行报告县政府,并按照县政府研究议定的内容进行汇报或通报。
第八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八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认真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努力做到真督实查、能督会查、深督严查,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安排有效落实,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
第八十七条 健全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督查落实工作制度,坚持全面覆盖、全员参与、全程跟踪的工作原则,形成建立台账、专人盯办,学习传达、研究部署,调研督查、现场核实的闭环工作机制,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第八十八条 完善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动态管理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制定方案、督查实施、形成督查结论以及督查结论的运用等制度,强化督查与考核相结合,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严格规范督查程序和方法,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县政府所属部门未经县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第八十九条 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构建抓在平时、督在日常、实时跟踪、全面覆盖的大督查格局和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办理机制。大力推行暗访式、调研式督查,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完善督查激励措施,加大督查激励力度,提高督查激励效果。
第九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实施办法、州委和县委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九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九十三条 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
第九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九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九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九十七条 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县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60天。突出调研针对性,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新闻报道按中央及省委、州委和县委有关规定安排。要注重调查研究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第九十八条 带头讲诚信,依法理旧账,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建立政商常态化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
第九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条 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县属国有企业和州属在广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30日县政府印发的《广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广政发〔2019〕10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 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有关要求,加强和改进国有建设用地中工业用地的供应管理,推进工业用地供应由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强化土地要素保障,降低用地成本,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工业用地多元化供应体系
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支持工业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
(一)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并由土地使用权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年租金的供应方式。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
(二)先租后让,是指供地方供地时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先租后让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
(三)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出让的供应方式。
二、优化土地供应程序
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各地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一)采取长期租赁的,实行挂牌方式。在20天公告期结束时只有一个申请人符合竞买资格和竞得条件的,直接确定其为竞得人;申请人多于一个的,通过竞价确定竞得人。
(二)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和出让一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晰租赁期限、租赁转出让的条件,以及租赁阶段解除合同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一并向社会公告。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确定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符合转出让条件后,与土地使用者直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部门规章和操作规范实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缴纳土地租金或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其中,采用租赁方式供应的,在办理首次、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时,应审查截至登记时点土地租金是否已缴齐,并收取相关缴纳凭证。
三、明晰土地使用权权能
(一)以租赁方式供应的,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合同约定,可将依法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或抵押。转让的,原承租人退出,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同时转让给受让人,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转租的,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应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权实现时,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在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期内,租赁期届满,在满足合同约定续租条件的情况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租应予以批准,续期租金应在初期合同中约定。
(二)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期内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完成开发建设前不得转让、转租、抵押。转出让后,享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
(三)以出让方式供应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出让年期届满,符合法定及合同约定续期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应予以批准。
四、实行地价鼓励支持政策
在不同供应方式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价格基本均衡的前提下,明确价格(租金)标底。工业用地的价格(租金)不得低于工业用地的成本价(租)。工业用地的成本价(租)可以采取片区内不同用途土地面积或土地价格占比分摊计算。
(一)采取长期租赁的,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的,可按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周期不得低于5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应依据届时土地评估价格或土地价格指数确定,但涨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10%。
(二)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转出让后,已交租金冲抵出让价款。租让年期之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鼓励在出让阶段实行弹性年期。
(三)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价格标底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
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严格用途转换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明晰工业用地用途转换负面清单,稳定工业用地总量。对于工业用地内部的调整,或调整为研发设计、产业孵化、产品中试等用地的,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允许、兼容、禁止布局的产业类型转换目录和转换规则,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
六、加强履约监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产业准入要求与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一并纳入供地公告,对后期监管有转让(含分割转让)、转租或股权转让限制要求的,也应一并向社会公开。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应载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履约监管;产业准入要求等应纳入监管协议,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要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2022年11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一、广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对《广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行修订。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充分发挥县政府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学习型政府、法治型政府、责任性政府、创新型政府、廉洁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常务副县长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县长出国访问和离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
县政府领导之间实行AB岗工作制度,互为AB岗的县政府领导在一方因会议、接待、出差、学习、休假或其他情况,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明确的AB岗承担人代替其履行职责、处理其分管及联系有关工作。
十一、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规章、决定等,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县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注重开放开发,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试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努力使青山常在、清水长流。
十八、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任务。
二十、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提请县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由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组织起草,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
二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保密见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承担县政府依法行政职能的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县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保密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或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二十三、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程序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五、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六、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县政府在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县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二十九、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公正推进,确保政令畅通。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查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三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摁钉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五、县政府各部门及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出庭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三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出席会议,可安排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及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四十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州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州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六)听取县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项;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分管领导不审核同意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县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议题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对意见征求情况及时形成备忘录,作为申报议题依据。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意见、重要政策措施等议题,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分管领导审核。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安排1—2次,根据需要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监委领导列席会议,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发改、财政、审计、法制部门及法律顾问列席每次会议。根据需要安排议题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会议。
四十三、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相关办公室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其他需要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四十四、县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办公室主任或相关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办公室主任受县长、副县长委托,可主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
四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相关副县长确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呈送县长或副县长。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四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一、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各副主任要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五十二、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规章,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五十三、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会签;县政府和其他县市或州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县长。
五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体系,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按省州要求报备。副县长、办公室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县长请假、并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县政府书面报告。
六十、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实施办法、省政府“十不准”规定和州委、县委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九、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属在广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十二章 附 则
七十一、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2月18日发布的《广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广政发﹝2017﹞17号)废止。
广河县人民政府规范行文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州委“五要十不准”县委《决议》等规定,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理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广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向县政府请示、报告事项,必须印制规范的正式文件,主送文件和抄送文件各报2份。
第二条 各乡(镇)、各部门请求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转报、批转的文件,须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县政府办公室。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须提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报送,并附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 不能越级行文,县直二级单位向县政府请示、报告事项,由归口主管部门负责报送。
第四条 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须由法制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条 以县政府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把关、分管副县长审核后县长审签。
第六条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文件须经分管副县长审阅、县长审定。
第七条 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主送县政府的文件,按照县政府领导的批示,县政府办公室商相关部门提出贯彻意见,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或提交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审定。
第八条 州直部门主送县政府的文件,相关部门按照县政府领导批示提出贯彻意见,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办理,涉及重要事项的文件报县长审定;州直部门抄送县政府的文件,除有明确要求的外,一般以部门名义办理。
第九条 州上相关领导小组下发的文件,由县上对应的领导小组负责办理;无对应领导小组的,根据文件内容由牵头部门负责办理。
为进一步完善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报送、审核程序,保证议题的合规性和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内容要符合《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明确的范围。
第二条 县委、县人大、县政协交办转办的重要事项,由分管副县长研究提出意见,县长审定。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乡(镇)长审核、会议研究后以乡(镇)政府正式文件上报。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县长审定,以部门正式文件上报。
第五条 县长办公会议或分管职责范围内能够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
第六条 会议议题须认真做好调查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基础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经县法制办审查。
第七条 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须提前沟通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后上报。
第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及时收集整理会议议题,按照轻重缓急程度和县政府领导意见,列出常务会议议题,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第九条 会议议题相关资料会前分发、会后收回,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按会议决定和会议纪要认真执行。
广河县人民政府关于
向县委请示汇报县人大报告县政协通报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工作程序,提高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广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州政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党组向县委请示汇报的主要工作事项
1、县委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2、县政府全面工作开展情况;
3、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
4、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年度计划草案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告;
5、重要的单项工作开展情况;
6、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7、上报县政府及县直部门有关重要工作情况;
8、大额财政资金支出情况;
9、县政府研究开展的有关重要工作;
10、其它需要报请县委同意或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县政府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主要工作事项
1、县政府全面工作开展情况;
2、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
3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4、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县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和部分变更及县级财政决算;
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全县扶贫、救灾等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6、全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7、县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的收支管理情况;
8、涉及环境、资源、文物、名胜古迹等方面的保护建设情况;
9、在全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的处理情况;
10、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情况;
11、乡(镇)级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及民族乡(镇)的建立、变动情况;
12、同国外建立县级友好关系的情况;
13、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县人民政府报告的单项工作开展情况;
14、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15、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16、县政府研究开展的有关重要工作;
17、每年州人代会前,向参会的广河籍县人大代表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供议案素材;
18、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县人民政府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县政府向县政协通报的主要工作事项
1、县政府全面工作开展情况;
2、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会前向县政协征求意见;
3、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
4、全县年度或半年经济运行情况;
5、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6、县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7、县政协建议案的办理和采纳情况;
8、每年州政协会前,向参会的广河籍州政协委员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供提案素材;
9、县政府研究开展的有关重要工作;
10、县政府认为需要通报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请示汇报、报告、通报的形式
1、以会议和书面形式请示汇报、报告和通报;
2、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的形式汇报、报告和通报;
3、当面请示汇报。
第五条 请示汇报、报告、通报人员
1、向县委请示汇报工作一般由县长或县长安排相关副县长请示汇报;
2、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县政协通报工作,一般由常务副县长报告和通报,或根据报告、通报内容和县人大县政协要求,由县长安排分管副县长、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和通报。
第六条 县委指示批示和县人大县政协审议意见的办理
对县委的指示批示,县政府及时办理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意见,县政府认真办理并按要求报告办理情况;县政协建议案及时进行书面反馈或在县政协常委会上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