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生病住院都是一笔不少的支出,而且有医保,政策不是规定可以报销到80%吗,怎么算着只有60%呢?
那是因为我们没有搞清楚政策规定报销比例和实际报销比例之间的区别,所以产生了误解。
具体是怎么回事,来听小保给你仔细讲讲吧——
政策规定报销比例≠实际报销比例
我们的医疗总费用实际上可以分成两大部分:可报费用(医保政策内费用)和不可报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外费用)。可报费用为使用医保三大目录内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耗材产生的费用;不可报费用则为使用医保三大目录外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耗材产生的费用。
而我们通常所指的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是只在可报费用中发生的。
在可报费用中,通常又包括不可报部分和可报部分。不可报部分通常包括起付线和医保三大目录内的个人自付部分等。
举个例子
李大爷作为退休职工可以享受90%的报销比例,那么他【最终需要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可报费用】+【可报费用中的不可报部分+可报费用中的可报部分×(100%-90%)】。(敲黑板!)
错误理解
许多参保人所理解的【最终需要个人支付的费用】=【总费用×(100%-90%)】是不准确的哟~
再举一个更加具体的例子!
假设小明在某三甲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10万元,其中甲类费用5万元,乙类费用2万元,自付比例10%,需个人自付费用就是2000元(可报费用中的不可报部分),医保目录外个人自费费用3万元(不可报费用),医保报销比例为80%,起付线1300元。
医保报销的费用:(50000+18000-1300)*80%=53360元
而医保不能报销的费用:100000-53360=46640元
这么一算实际报销比例在53%(53360/100000)左右,会比政策规定80%报销比例要低一些。
今年,甘肃省乡村振兴局、甘肃省财政厅、天津市对口办、天津市财政局、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财政厅印发《甘肃省东西部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甘乡振局发〔2023〕36号),为进一步加强临夏州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临夏州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临州振发〔2023〕82号,以下简称《细则》),重点从以下九个方面对资金使用管理作出规定。
一、东西部协作资金概念
《细则》中东部协作方是指山东省济南市和承担东西部协作任务的所属区(开发区)及援临前方工作机构,东西部协作资金是指东部协作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以及协作双方签订的“十四五”《行动方案》、年度责任书和议定事项,由东部协作方省市区三级财政筹集拨付,安排用于临夏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项目的财政性援助资金。
二、资金使用原则
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遵循的原则是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由协作双方充分沟通,统筹安排、拨付使用。
三、资金分配安排
援助资金分为州级资金和直接到县资金两部分。要求州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部门下达或东部协作方直接拨付援助资金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州乡村振兴部门,州乡村振兴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商东部协作方研究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经州政府常务会或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县市财政部门在接到州级财政部门下达或东部协作方直接拨付的援助资金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市乡村振兴部门,县市乡村振兴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商东部协作方提出项目计划,报请县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
四、资金支持重点
东西部协作资金以国家及两省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为指南,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接续推进临夏州发展和群众生活改善,向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重点支持产业、就业类帮扶项目。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支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探索开展防返贫保险试点。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农村劳动力和脱贫人口提高技能、实现稳岗就业。以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为重点,因地制宜支持产业基地、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商贸市场等产业就业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劳务协作奖补资金。
(二)支持推进区域协作
助力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行动,持续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支持“一县一园”建设,共建工业产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物流产业园区等现代产业园区;支持牛羊全产业链发展,打造区域公共品牌,培育和引进龙头企业,壮大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及地方特色产品;支持发展休闲农业、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电子商务和招商推介、消费帮扶、文化旅游交流交往、庭院经济等国家文件明确要求东西部协作资金支持的项目;支持沿黄县市结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优先安排东西部协作项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产业合作和消费帮扶奖补资金,优先向山东省引进企业、合作项目倾斜支持,设立科技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创新研发奖励以及人才创新创业奖励等。
(三)支持开展东西部协作干部交流和人才培训
支持乡村振兴干部培训、人才交流,重点依托济南市各类培训资源,培养乡村振兴干部人才、农业生产经营人才、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人才、乡村建设人才、乡村教育医疗人才、乡村公共服务人才、乡村治理人才、农业农村科技人才、科教文卫人才、规划编制人才、金融商贸人才、企业管理人才、社会治理人才和电子商务人才等。
(四)支持促进乡村振兴
支持开展乡村建设行动,助力“百村振兴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东西部协作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支持发展乡村产业、乡村文化,基层党支部共建,以及养老、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和社会工作服务站(室)、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等,助力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帮助改善饮水、道路、住房等生产生活条件,支持提升基层医疗、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五)支持创新工作
支持借鉴东部地区乡村振兴经验、做法,复制推广到本地区开展乡村振兴相关项目。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社会组织,以及“百校联百县”行动签约高校等方面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
(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五、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东西部协作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六、项目组织实施
要求县市结合工作实际,将“十四五”东西部协作发展规划重点项目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对使用东西部协作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提取,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且符合本办法要求;确因协作任务需要的可另行增加项目,须按程序审批,征求协作方同意。
时限要求。县市依据当年协作资金规模,每年12月起启动下一年协作项目计划编制工作,与东部协作方共同谋划提出协作项目计划,经县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以正式文件于次年2月上旬报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州上组织相关部门联审,联审通过后报省乡村振兴局联审,并抄送济南市、区东西部协作牵头部门备案。
东西部协作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审批原则上权限下放到县,由县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求,征得东部协作方同意后自主安排使用,并报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州对到县资金不指定具体项目。
因工作需要,州级实施的跨区域项目和产业园区项目,应聚焦临夏州发展和群众稳定增收,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征得东部协作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提出项目计划,明确实施主体,自觉接受监督。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项的,在征得东部协作方同意的基础上,由县市政府常务会或县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州乡村振兴局备案后方可调整。
七、资金报账与支付
东西部协作资金由东部协作方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州、县财政,专款专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支出管理,批复用款计划,办理支付手续和项目资金报账手续。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完工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对工程类项目,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至施工单位;到户补助类项目,经行业部门验收后,直接汇入农户“一卡通”账户。不得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
东西部协作项目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国家规模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通用类和小型政府采购项目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加快推进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和运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法〔2018〕168号)要求执行。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县级东西部协作资金主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和原始凭证,并对报账资料真实性负责。
八、资金监督监管
东西部协作资金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州级负责到州资金分配、项目计划安排指导,履行就近监管职责,负责对所属县市资金使用日常监管、项目审核、工作考核和专项检查;县市负责到县资金的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具体实施和项目资金的规范有效使用。东部援临前方工作机构参与协作项目计划编制、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州、县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按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分头负责项目计划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严格执行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资金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必须召开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具体事项,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对涉及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还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对不能按时报送项目计划、资金支出序时进度滞后,以及违反规定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的,进行通报批评、提醒约谈,必要时对协作资金进行调减或收回。
落实县级协作资金监管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定期开展东西部协作资金“五查五看”,查协作资金流向,看资金使用是否精准、是否聚焦;查协作资金流量,看资金有无挤占挪用或闲置浪费;查协作资金流速,看有无资金拨付缓慢、滞留或以拨代支;查协作资金监管,看有无违纪违规使用资金,造成严重损失浪费;查责任落实,看有无监管责任缺失等问题。
从严从实监管,州县两级要对当年财政援助资金实施的所有项目逐条逐项进行核查,包括项目谋划确定、计划下达、公告公示、组织实施、联农带农、绩效评价、竣工验收、资金拨付、资产管理等方面逐项核查,确保资金项目按照规定程序规范实施。
健全社会和群众监督机制,按照“谁分配、谁公告,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对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情况在相应的州、县市、乡镇、村等层面进行公告公示。州级资金分配情况在州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县市项目计划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情况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
协作双方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沟通机制。州乡村振兴、财政部门每季度向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每年第3季度末报送当年资金中期绩效评价报告,4月底前报送上年度协作资金绩效评估报告,并同时抄送东部协作方牵头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援临前方工作机构。
州、县市要自觉接受上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协作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配合东部协作方做好延伸审计、督导检查等工作。
对使用东西部协作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州、县市依据《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的实施意见》,纳入项目资产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协作项目资产运行管理机制,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实现协作项目资产良性运转。
协作双方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挪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社会捐赠资金管理
要求对东部协作方协调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捐助的非财政性资金和物资,纳入东西部协作资金监管范围统一管理。尊重捐助人意愿,制定资金资产使用分配方案,及时公开受赠受助财物及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向捐助人反馈。加强捐赠资助资金财务管理,对实物资产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受赠单位及时向同级乡村振兴部门报送捐赠情况,纳入资产管理和审计监督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上政策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06号)。
二、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无房常住人口,解决青年人、新市民、企事业单位职工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户籍、收入线门槛。
三、房源筹集
一是多方房源筹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二是控制户型面积。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为主的小户型、低租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三是确保租赁属性。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新批准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注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四是合理确定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五是确保住房品质。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电、气、暖、路、信等城市基础设施要配套完善、功能齐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四、政策支持
一是落实土地支持政策。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5种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支持政策。二是落实金融、财税等支持政策。建设运营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予以信贷、债券、降低税费支持政策。三是落实项目支持政策。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予以优化审批服务、落实资金支持政策、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支持政策。
五、项目认定
州政府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文件链接: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上政策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06号)。
二、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无房常住人口,解决青年人、新市民、企事业单位职工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户籍、收入线门槛。
三、房源筹集
一是多方房源筹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二是控制户型面积。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为主的小户型、低租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三是确保租赁属性。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新批准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注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四是合理确定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五是确保住房品质。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电、气、暖、路、信等城市基础设施要配套完善、功能齐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四、政策支持
一是落实土地支持政策。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5种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支持政策。二是落实金融、财税等支持政策。建设运营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予以信贷、债券、降低税费支持政策。三是落实项目支持政策。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予以优化审批服务、落实资金支持政策、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支持政策。
五、项目认定
州政府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文件链接: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临夏州质量奖评审表彰工作,更好的发挥质量奖引领标杆作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动质量强州建设,根据《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奖励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临夏州质量奖奖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决策背景
谋质量就是谋未来。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质量强国。要更好地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让“质量第一”的理念深入到每个行业、每个企业中,使重视质量、创造质量成为社会风尚。对照新时期的质量发展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了该《管理办法》。
二、发布目的
鼓舞获得州政府质量奖和州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或个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积极开展质量提升活动,争创优质产品,提高经济效益。
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借鉴学习先进地区的管理办法和先进做法。起草了《管理办法》初稿。
(二)征求意见。2023年5月22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征求质量强州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政府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3条,对反馈意见我局充分研究,逐一进行分析处理,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合法性审查。报司法审查,由于管理办法属于表彰奖励文件,不属于于合法性审查范畴,并报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2023年6月13日,经州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以州政府文件形式印发施行。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项内容,主要规定了发放范围、发放标准、经费来源、奖金用途、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文件链接: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质量奖奖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党和国家把质量工作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推动高质量发展已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条鲜明主线。2013年5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从2014年起对省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今年,省上对2017年8月29日印发的《甘肃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于3月16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甘肃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34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加强质量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持续深化质量提升行动,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推动质量强市战略深入实施,积极做好每年省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州市场监管局按照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指示要求,起草了《临夏州质量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起草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研究和起草阶段。首先对国务院、省政府出台的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同时借鉴学习了省内其他市州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措施,结合我州近五年开展质量工作的实际,融合了近几年我市质量工作年终现场核查方案和季度考核办法内容,于2月初始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阶段:征求意见阶段。2月5日至2月10日和4月23日至5月7日对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临夏州政府网站2次征求意见;对各县市政府各质量强州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均为收到修改的意见建议。形成《办法(送审稿)》。经州政府专题会、常务会审定后,印发《临夏州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三、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共13条,主要包括:考核原则、考核对象、考核内容、组织实施、考核方式、考核结果分类、考核结果应用、考核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内容包含:出台本《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明确质量工作考核机构、考核对象、基本原则、时间安排、考核目标;第七条至十二条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考核程序,“自查评分”、“实地核查”、“综合考核”三个方面。二是细化了考核等级评定,A级(考核综合成绩前3名)、B级(除A、C、D级以外均为B级)、C级(考核综合成绩后2名,如有D级,排除D级后的前一名为C级)、D级(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三是明确考核结果审定和运用。同时,在本《办法》印发施行之日起,废止2017年10月16日印发的《临夏州质量工作考核办法》(临州办发〔2017〕273号)。
文件链接: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