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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弘扬雷锋精神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3月7日,县民政局组织干部职工到齐家文化广场开展“弘扬雷锋精神 情暖民政服务”主题志愿服务活动,用实际行动传递民政关爱,践行社会责任。
活动启动仪式上,通过悬挂标语横幅、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彩页等方式向过往行人详细讲解民政救助政策,发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抵制高额彩礼、倡导文明殡葬推进移风易俗倡议书,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现场解答群众疑问30余次,以多种形式展现学雷锋志愿服务中的新气象、新风采。
结合“弘扬雷锋精神 情暖民政服务”主题志愿服务活动,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与志愿者组成爱心团队,深入各乡镇为困难群众送去关怀与帮助,为他们现场讲解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民政政策。遇到行动不便或听力、视力有障碍的特殊困难群众,工作人员主动上门,一对一讲解,将民政政策的温暖传递到每一个角落,切实提升困难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让他们感受到民政服务的关怀。
下一步,我局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建立健全志愿服务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让雷锋精神在民政系统持续绽放光芒,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民政力量。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精准落实农村低保政策,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2月7日至3月1日,县民政局开展一、二类农村低保对象精准排查工作,全面掌握低保对象家庭实际情况,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在排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分组深入各乡镇、村(社区),通过查阅资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一、二类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核查。在此次排查中,共排查出3485户13089人。其中:保留 7408户12612人;清退162户1303人(含家庭经济好转256人、人口变动37人);调整类别 489户2297人。
通过此次精准排查工作,进一步摸清了全县一、二类农村低保对象的家庭状况,有效提升了社会救助工作的精准度和规范化水平。下一步,县民政局将持续加强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排查和复查工作,及时掌握低保对象家庭变化情况,不断优化救助服务,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让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真正惠及每一位需要帮助的群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宣传部、政法委、网信办、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广播电视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关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宣传部、政法委、网信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妇儿工委办公室、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关工委: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维护困境儿童个人合法权益,取得明显成效。同时仍存在信息保护意识不强、专业性不足、规范性不够等问题,不慎或者故意披露泄露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事件还时有发生。为依法做好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现将《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加大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问题。
民 政 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广电总局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 中国关工委
2024年11月18日
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使用,保护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境儿童,是指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有关政策界定的儿童。
第三条 困境儿童个人信息,是指以纸质、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困境儿童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通过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方式处理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
第五条 网信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网络运营者加强网络信息筛查排查,发现披露泄露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第六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机构等在案件侦查、调查取证、审查起诉、法律监督、司法审判、法律援助、律师代理以及典型案例发布等工作中,应当依法做好涉案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第七条 民政部门在组织实施社会救助、慈善帮扶、关爱服务时,要依法保护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监督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提高信息保护意识。
第八条 教育部门监督指导学校落实涉及学生隐私保护的各项规定,在奖励、资助、爱心捐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困境儿童个人及其家庭有关信息,依法保护遭受性侵害、暴力伤害等儿童的个人信息。
第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行业组织等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引导执业医师和其他医护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保护患病或者遭受性侵害、暴力伤害等就医的困境儿童个人信息。
第十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儿童关爱服务活动期间,需要处理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限于开展活动所必需的最小限度和范围,并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残联在工作中加强对残疾儿童的个人信息保护,避免因残疾情况等个人信息的泄露引发对残疾儿童的不公平对待。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规范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的处理,不得违规披露、泄露困境儿童个人信息。
处理不满十四周岁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处理年满十四周岁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等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取得困境儿童同意,并以明确方式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困境儿童因身心健康等原因没有表达意愿能力的,还应当征得困境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布通讯、新闻等涉及困境儿童特定身份的,应当事先告知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依法征得困境儿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后方可发布,同时做好技术处理。
第十四条 宣传、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制作、引进、播出各类涉困境儿童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或者网络信息时,应当严格审查、严格把关,不得公开困境儿童的姓名、家庭住址、肖像、声音影像、就读学校及可能对其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内容。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当做好技术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困境儿童标签化,不得利用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博眼球、赚流量,不得利用困境儿童个人信息进行募捐、直播带货等。
第十六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因困境儿童通过其求助,需要公开有关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困境儿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查询有关单位和组织处理的儿童个人信息,提出异议的,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及时调查核实,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处理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侵害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一、制定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厅系统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提升公平竞争审查水平,进一步提高了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防止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带病出台,有力维护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立,有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省民政厅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实施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际,出台了《甘肃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甘肃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共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审查范围、审查原则、审查结果运用、组织保障。
第二部分为“审查机制和程序”。明确了审查制度、责任分工、审查流程。一是明确审查制度。由起草处室、单位负责初审,厅法规处复审,厅办公室复核并存档备查。二是明确审查责任分工。分别对起草处室单位、厅法规处和厅办公室的审查职责进行了明确。三是明确审查流程。对审查中的征求意见、专家咨询、台账管理、定期评估等程序予以规定。
第三部分为“审查标准”。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以及例外情况等五个方面。与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审查标准一致。
第四部分为“例外规定”。明确了审查中的四种例外情况。与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一致。
第五部分为“信息公开”。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的内容、渠道、责任分工及注意事项。
第六部分为“监督检查”。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体、对象及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
第七部分为“附则”。明确了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和有效期。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
(2024年12月30日)
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迫切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事关亿万百姓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保障老有所养,让全体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增强科学预判、做好前瞻部署,加快健全养老服务网络,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强化以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的基本养老服务,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老年健康促进,推动养老服务扩容提质,进一步激发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活力,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主要目标是:到2029年,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建成,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扩容提质增效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不断优化;到2035年,养老服务网络更加健全,服务供给与需求更加协调适配,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
二、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
(一)建设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依托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在承担兜底保障职能基础上,拓展和强化服务示范、行业指导、应急救助、资源协调等综合功能,统筹推动县域养老服务资源高效利用。省级、市级养老机构要推动优质资源下沉,增强对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的技术支持、示范引领、人才培养作用,促进区域联动。
(二)加强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能力建设。依托乡镇(街道)敬老院、优质民办养老机构等,改扩建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发挥专业照护、服务转介、资源链接等作用,促进上下联动,推动供需衔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动乡镇(街道)敬老院由县级民政部门直管,探索推广委托运营,提升服务管理质效。
(三)完善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发挥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带动作用,采取“中心+站点”等方式,大力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互助性养老服务站点,完善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与教育、卫生健康、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综合利用,建设“一老一小”服务综合体。发挥设施站点连接家庭与社会服务的作用,及时收集和转介服务需求。
三、贯通协调居家社区机构三类养老服务形态
(四)巩固居家养老基础作用。完善老年人床边、身边可感可及的养老服务政策措施。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探索为居家失能老年人建设具有连续、稳定、专业服务功能的家庭养老床位,开展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技能培训。积极培育专业化服务机构,鼓励社区和家政、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上门提供老年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多样化服务,更好满足居家照护服务需求。加快适老住宅建设,推进家庭适老化改造,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
(五)强化社区养老依托作用。扩大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依托社区为居家养老提供有力支持。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大力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整合周边场地设施等资源,推行“社区+物业+养老服务”,增强专业照护、日间照料、康复护理、上门服务等能力。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重点内容。探索老旧小区养老服务供给有效途径,推动完整社区建设。探索开展“养老顾问”服务,提供专业咨询、委托代办等助老项目。村(社区)“两委”要把服务老年人作为重要职责,掌握辖区内老年人情况和服务需求,协助开展养老服务。补齐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短板,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等活动。加强孤寡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
(六)优化机构养老专业支撑作用。根据服务对象和设施条件,因地制宜推进养老机构分类改革,调整完善供给结构。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由设区的市级政府制定支持办法,加强收费引导管理;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实行充分竞争、优质优价,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础上,向社会开放空余床位,扩大普惠养老服务,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和绩效激励制度。鼓励社会力量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扩大优质机构养老服务供给。充分发挥养老机构技术创新示范、服务技能培训、设备推广应用等作用,推动专业化服务向居家和社区延伸。加强残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着力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引导养老机构积极收住失能老年人,发展长期照护和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探索“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共同入住养老机构或其他照护机构,支持有能力的养老机构收住重度残疾人。
(七)促进医养结合。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在政策体系、服务制度、业务流程等方面的有机结合,加强疾病防控。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协同,强化整合照护,健全稳定顺畅的双向转接绿色通道,简化转诊就医程序。根据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需要,依法依规赋予相应处方权。鼓励具备相应医疗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加强失能高危人群早期识别和失能预防,开展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
(八)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因地制宜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大力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健全农村留守、高龄、失能、残疾等老年人探访关爱和应急救援服务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养老服务,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开发设置农村助老岗位。引导城市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促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
(九)加强和改进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完善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加强预收费监管。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养老社区等监管机制。健全养老服务应急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管理部门及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加强老年用品质量监管。
四、构建养老服务事业产业发展三方协同机制
(十)发挥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政府主导作用。强化政府对养老服务的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组织保障、监督管理,扩大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养老服务供给。兜底性养老服务设施主要由政府依规划建设供给。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优化服务内容,健全服务供给、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机制,加大设施建设和场地供给支持力度,大力发展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完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建立常住地养老服务供给机制,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异地结算、服务资源对接等机制,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养老服务一体化。
(十一)发挥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按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完善社会化运营机制和扶持政策落实评价机制,推动养老服务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完善分类考核评价。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盘活闲置资产开展养老服务,实行委托运营的,按稳定经营预期原则确定租期;运营方有较大投入的,租期可适当延长。鼓励外商投资国内养老服务产业并享受国民待遇。大力发展银发经济,加强老年用品研发和推广,丰富养老服务场景,释放养老消费潜力。开发旅居养老市场,因地制宜发展康养旅居等新业态,推动旅居养老目的地建设。
(十二)发挥养老服务社会参与作用。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功能,构建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统筹协调,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力量参与的社会支持养老服务格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大力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基层老年人组织,发展助老志愿服务,探索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管理制度。鼓励通过设立慈善信托、社会捐赠等方式支持开展养老服务。建立老年教育协同发展机制,依托老年大学等在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老年教育,完善社会力量发展老年教育扶持措施。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深化拓展“银龄行动”,鼓励老年人按规定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文明实践活动等。畅通老年人获得法律援助、公证服务绿色通道,探索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实施机制。
五、强化有力有效的养老服务要素保障
(十三)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养老服务需求变化,逐步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或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安排。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要求,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项目配套,严格规划审批管理,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配建并按协议及时移交。推进县级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拓展为老服务功能。支持闲置公共服务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省级政府要指导市、县依法依规解决规划调整、土地房产使用性质变更、消防改造和消防审验手续办理等问题。科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建筑消防、防震等标准。
(十四)完善财政支持相关政策。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大对养老服务支持力度。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原则,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中央预算内投资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试点,支持试点地区优化资源配置。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现行相关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水电气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等政策,水电气热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可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计费。鼓励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减免场地租金等支持。
(十五)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建立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规范养老服务领域职业设置,提高养老护理职业吸引力。建立健全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转换通道,构建与技能等级相衔接的技能岗位评聘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在职业院校开展养老服务类专业公费培养试点,毕业后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合理配备社会工作者。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完善薪酬分配办法,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加大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力度,加强和规范等级认定、评价管理,强化职业道德建设,依法完善从业禁止制度。
(十六)大力发展养老金融。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信贷融资需求。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养老服务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拓展养老服务信托业务,推广包含长期护理责任、健康管理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十七)加快养老科技和信息化发展应用。研究设立养老服务相关国家科技重大项目,重点推动人形机器人、脑机接口、人工智能等技术产品研发应用。深化全国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推广智能化家居和智慧健康产品,探索开展居家养老安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服务。完善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促进养老服务供需对接。统筹开展全国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工作,形成统一的老年人和养老服务数据库,加强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的衔接。
六、加强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乡镇(街道)党(工)委、村(社区)党组织要将养老服务作为联系群众的重要内容,引导各类组织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相关政策,健全督促评价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尊重老年群众意愿,不搞齐步走、“一刀切”。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为全面掌握全州各项民政重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深入分析面临的问题和不足,确保2024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州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州民政重点工作县级互查活动的安排部署要求,10月24日,由州民政局四级调研员、办公室主任马光华带队,康乐县民政局互查组来广河县开展民政重点业务互查工作。
上午,互查组通过查看资料、探讨交流的方式,对互查方案涉及的16条内容进行了检查,现场询问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并分享交流基层民政工作中好的做法、好的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下午,互查组通过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入户走访等方式,全覆盖走访了我县水泉乡水泉村农村低保、特困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未纳入保障范围的“三类户”、留守老人、困境儿童等重点对象,随机走访了12户非民政对象,走访过程中对群众的家庭成员状况、居住条件、健康状况、收入支出状况、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详细查看询问,针对互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具体整改意见。
通过此次县级互查,广河县民政局不仅发现了自身工作中的亮点和优势,也找到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我局将以此次互查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整改问题,不断提升民政工作水平,为全县人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民政服务。